正因为如此,这也就决定了,对于这样一本已在比较法学领域广获承认并备受推崇的经典作品,笔者无法再妄作评论,而只是就笔者读罢该书之后的认识(所思、所感、所想)进行初步的梳理与归纳,也算是对自己读书、学习的一个小结。
二、知识:作为本体论上的一种概述
尽管《比较法总论》是一本学术著作,旨在对“比较法”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但是我们不要忘了,任何理论上的探讨,总是以“知识”为基础和载体的;离开理论叙述中的知识介绍,任何理论上的尝试都将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然,此处所言的“知识”,首先应该是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指涉,是《比较法总论》所试图或者不经意间向我们展示的它所涉及到的关于法学领域中的一些概念、原则、原理以及制度的“描述”或“陈述”。[④]既然《比较法总论》首先是一种指向“本体论”意义上的“知识”,那么毫无疑问,它就应该向我们展示出一幅丰富多彩、至少是完整性的“知识图景”,让我们在“知识图景”的游走中,获得一种深入浅出、心神愉悦的法律认知。
鉴于《比较法总论》本身的内容安排、理论构成与信息含量,我认为,这种完整“知识图景”可以而且也应当从两个层面来认识:一个是,宏观层面的整体勾勒;另一个是,微观层面的具体描述。[⑤]
从宏观层面来说,我们必须要放宽我们的视域,从作者在书中的理论建构与宏大叙述中“抽身”出来,“跳出”具体的制度阐述、理论构成与结构安排,通贯首尾,融会贯通,把全书视为一张“知识谱系”。这样一来,任何具体的观点、理论、制度都能在这一“知识谱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并获得对相关知识的“置换性”思考。同时,以这张“知识谱系”为预设,我们还能清楚地看到“比较法”的全貌以及贯通这张“知识谱系”的“主干”与“分支”——“主干”就是比较法的“真精神”,就是作为比较法的“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立统一;而“分支”则表现为一支一支的具体“法系”。
从微观层面来说,文中作者所阐释的任何一个具体的规则、原则或者任何一项具体制度,都可以被视为传播、绍介“知识”的典范,这种例子在文中比比皆是、随处可陈。例如,在第九章中,作者在论述《法国和意大利的法院组织和法律职业》时附带性地对法国最高法院判例的阐释,无疑让我们对法国的判例制度有了深入的了解,甚至也让我们窥探到了以法国以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制度的运作情况。[⑥]再比如,作者在第二十七章《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的契约》中关于“履行国家经济计划并使其具体化的一种工具”这种典型制度的阐释,详尽而明晰地向我们展示了“计划”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所起的作用和所扮演的角色,从而使我们获得了关于“计划”的完整意义上的“知识构成”。[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