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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族法学的性质、理论体系及其调整对象

  
  对于上述观点,兹以下图作一整合[②]:


  
  综上,笔者的基本认识如下。第一,法学学科和法律部门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范畴。第二,从现阶段来看,民族法学是独立的法学学科,而民族法尚未发展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三,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民族法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将在本质上进一步促进民族法学学科的完善。

  
  因此,至少在目前看来,结论应当是:民族法并不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民族法学则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学学科。

  
  二、民族法学的理论体系

  
  (一)现有观点列举

  
  由于学科建立时间不长,许多基本问题共识的达成还需要研究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因此,目前学界对于民族法学理论体系的总结归纳都不尽相同。

  
  吴大华教授认为,民族法学应注重研究我国边疆、闭塞山区、牧区的少数民族特点与现代化法制之间的相互对立与统一,民族法学应把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制建设以及各民族的成文法和习惯法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认识和研究[7]。马继军研究员认为民族法学的研究既包括特殊群体和区域的法律问题,又要研究涉及法律的民族问题[8]。吴宗金研究员认为民族法学是应用学科又是民族法文化学科,应在学科研究中把应用服务与传统法文化的整理服务功能结合起来。因此包括应用的民族法学科和文化的民族大学科。前者又可细分为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法律制度、民族法律规范、民族法律实施、民族纠纷处理、民族法律关系、民族法制原则等;后者则可包括民族习惯法学和民族法律史学两个部分。徐中起教授认为,民族法学学科包括三个方面的研究范围,①原始社会的法;②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③中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9]。宋才发教授认为民族法学是关于多民族国家调整国内民族关系法律规范的学说,其研究核心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建设,民族法学应以民族关系的法律现象为其主要研究对象[10]。

  
  所谓“有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但是,倘能对既有的观点进行深入分析,借以明确它们的优劣得失,无疑对我们科学归纳民族法学的学科体系具有重要的价值。

  
  (二)构建民族法学理论体系应当注意的问题——兼评既有观点

  
  对一门学科体系的归纳其实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特别是在学科的初创时期,这种现象也就更为明显。笔者认为,对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归纳应当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从范围的概括上,应当准确描述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与学科边界,既不能过大,又不能过小,这是构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首要目标。从这一角度而言,一方面,徐中起教授对于“原始社会的法”的表述有将民族法学科体系边界人为扩大之嫌。我们知道,中国的第一部民族法规范《属邦律》出现在秦代,在此之前甚至连存在民族法的证据都尚未找到,又何来民族法学的研究?另一方面,吴大华教授对民族法学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制建设”和“各民族的成文法和习惯法”的表述则远不能周延民族法学的应然范畴,因为民族法学基本理论、民族法律史等重要内容就被排斥在外,很难称得上是科学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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