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革新理由:新的辩护类型
“试点”能够获得合法化依据,并不仅仅在于它被政治权威所承认;因为承认仅仅是一个行为形式,它往往与实质性的理据结合在一起。真正提供合法性辩护、并且确保它在政治社会中获得广泛承认的基础性因素,乃是与这种承认相结合的理据。认真看待“试点”的实质合法性基础,可以发现它所使用的合法性辩护乃是一种新的辩护类型。在改革试点的实践之初,决断权威曾诉诸情势的必然性和问题的紧迫性,采取一种类似于“必要理由”的辩护方式来强化试点的合法性基础,至今改革试点的官方表述中仍具有此种论调的痕迹。这种理由强大的实质合法性产生能力,[19]成为改革初期“试点”在合法性问题上畅通无阻的有力支持。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问题已不构成威胁整个秩序存续的根本紧迫性,而发展的需要本身是难以担当“必要理由”所要求的那种危急程度的。在此我们可以考察与“试点”有关的一系列政治表述,它们充分展示了这种合法性辩护所具有的独特性:
“浮动工资是个新生事物,它包含着人民利益和时代要求的新思想、新创造、新经验。我们应当乐于吸收,善于吸收。同时,对于不符合新的历史任务和革命实践的老框框、老套套、老制度、老办法,如‘铁饭碗’、‘大锅饭’之类,我们要乐于抛弃、勇于抛弃。勇于改革是革命者的品质。我们老的工资工作者,是在勇于清除‘左’的陈旧思想,不断破旧创新中前进的。我们新的工资工作者,是在虚心学习,不断探讨新的思想、新的办法中锻炼成长的。……”[20]
“改革就是创新,试点就是探索。要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着力解决城乡分割的问题,敢于出新招、走新路,大胆地闯,大胆地试。试点工作步及的政策问题,省里能解决的要尽快解决,省里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争取支持。”[21]
“希望大家按照江总书记‘创新、创新、再创新’的要求,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善于总结经验,把试点工作搞得更好。”[22]
“试点企业在无现成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不拘于原有体制和改革思路的限制,积极实践,大胆突破,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地探索解决矛盾和创新制度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取得新的实践和认识成果。无论是否成功,都是一种积极的探索,对整个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要探索就要突破,没有突破,探索就会被禁锢。”[23]
以上论述均来自于启动或维护试点的体制内的声音。在试点事物本身的可欲性(用“善”来为“正当”作辩护)、开启试点的良好动机(动机正当性,在中国,这一正当性类型较为显著,是另一个值得探讨的理论生长点)以外,笔者选取以上表述以突出一种传统法理学与政治哲学所全未容纳的正当性类型。我们能够发现,“革新”(创新、突破、探索等)的价值在此处本身就成为一种正当性辩护和生产源头。它不同于时势危急而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秩序与安宁的必要理由,而完全可以与诸种既有的理由并列而为一种新的理由形态。造成这一点的原因很复杂,既有中国本身的历史原因(改革的历史背景),又有进步主义历史观的一些推动错用,还受整个世界所处的万象更新的时代环境之影响,后者产生了支撑革新的一套价值话语。对于这一时代中所形成的这种价值话语,施米特以“自我授权的革新(Neuheit)”名之,并充分表示其对“政治”和人性所产生的冲击的忧虑。[24]但是,在改革中的中国,这样一种革新恰恰充满了政治意义,它是要改变原有的处境,是一种先于形式合法性秩序的决断,由此便不必完全借力于形式合法性秩序、及传统的实质合法性要素而可获得政治上的正当化。但是,我们亦有需要进一步努力的地方,这就是,在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我们如何能将这种“革新理由”融洽地纳入一个当代的合法性秩序框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