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至此,我们可以发现所谓的协商并不仅仅是指中央与地方纠纷发生之后的一种解决模式,其范围甚至可以延伸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律制度建立的过程中。但毫无疑问,作为中央与地方纠纷解决模式的协商才是其中的绝对重点所在。
【作者简介】
郑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注释】
有学者对这种“商量”的非制度化含义做了较为明确的定性,参见戴激涛.论中央与地方争议的解决机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127.
有学者对中央与地方利益间的利益博弈关系做了专门论述,参见曹丽.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分析(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9(2):11-13.
所谓的“政治贫困”意指协商主体在资源、能力、机会、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得协商民主的实施面临困境,而相关制度的缺乏又导致该困境难以化解。具体可参见吕庆春、伍爱华.协商民主:创新中的运行困境(J).理论探讨,2009(4):22-23.
这种思路的典型表现就是,某些学者对于协商民主概念、内涵、意义的理解完全就是对政协制度相关问题的理解。陆会丰.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罗豪才等著.软法与协商民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6.
【参考文献】[1] 卢笑宇.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研究现状(J).经济管理者,2009(11):325.
[2] 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3):56-59.
[3] 参见《毛泽东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1-32.
[4] 宋宇文.地方权力界限的法律分析——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之思考(J).唯实,2008(3):76.
[5] 陆会丰.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罗豪才等著.软法与协商民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6.
[6] See Maeve Cooke:“Five Arguments for Deliberative Democracy”,in Political Studies , 2000,P947-969,转引自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3):58.
[7] 吕成.协商民主——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重构的路径选择(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138.
[8] 戴激涛.论中央与地方争议的解决机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