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议中央与地方纠纷之协商解决模式

  
  第三,协商的方式能够有效避免中央与地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为问题的解决营造出缓和谐、融洽的背景氛围。与诉讼胜败分明的解决方式不同,协商解决矛盾的机理在于争议双方各自作出合理的妥协以寻求新的利益均衡。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能够是双方尽量心平气和地详尽表述己方的现实情况、基本立场和让步尺度以寻求双方对矛盾的认识达成新的一致,最终在避免新纠纷出现的前提下解决问题。

  
  第四,协商的方式符合中央与地方之间非零和博弈的关系[2]。在中央与地方纠纷的过程中,中央政府所代表的往往是全国人民的利益,而地方政府代表的则是本地方人民的利益,毫无疑问,特定地方的人民是全国人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特定地方人民的利益与全国人民的利益在本质上又是相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博弈并不是传统意义上“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Zero Sum Game),而是一种矛盾性与一致性并存的、双赢式的动态均衡,即非零和博弈(No Zero Sum Game)。零和博弈关系下中央与地方纠纷的解决不存在协商的空间,中央可以凭借天然的优位通过政策、法律、甚至是命令对矛盾进行简单压制以谋求既定意图的迅速实现,但这一方面会促使矛盾激化,另一方面会促使地方对中央的要求阳奉阴违,降低权力运行效率。而在非零和博弈关系下,中中央与地方方可就各自的利益在适当的范围真正内达成一致,实现毛泽东所谓的对两个积极性的照顾,不但解决了纠纷,更使得中央与地方关系趋于和谐,对国家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协商的方式与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制化要求具有内在一致性。前文已经指出,同上世纪五十年代提出的“商量”不同,协商模式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其主体、范畴、程序、实现、监督等一切运作环节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实现。也就是说,协商模式非但不会违背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的精神主旨,反而会令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律规范的在具体实现的过程中焕发出更加蓬勃的生机。

  
  三、当前时期确立中央与地方纠纷协商解决模式的阻力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协商模式的真正确立可能会遇到来自如下几个方面的阻力。

  
  第一,协商模式的实现面临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在宪法地位上不具有平等性。众所周知,协商实现的前提是参与协商的双方具有平等或大致平等的地位,这是实现“讨价还价”的必要条件。这种条件在我国现阶段而言显然不具备。在制度上,中央的宪法地位明显要高于地方;在理念上,中央把授予地方的权力视为一种自上而下的“恩赐”。这就导致了即使建立协商制度,地方也会因畏惧中央的权威而丧失“挺起腰板”的勇气,遑论中央与地方双赢的实现。政治贫困状态对于协商民主效用的发挥具有极大的阻碍作用,业已成为共识。[3]虽然有学者指出我国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改革应当遵照“中央与地方平等性原则”,即主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为国家统治权行使者,两者同为对人民负责的政府单位,彼此是分工合作的关系。改革的方向是两者在宪法地位上应处于平等的地位”[4],但从当前的现实看来,这充其量也只能是学者们一种美好的理想罢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