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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点评最高法院民商法指导案例》序

  

  (二)指导案例体系与成文法体系的关系指导案例不应当成为零打碎敲的产物,更不应当纯粹跟随于成文法之后做补充性的解释。虽然指导案例就是以成文法之不足为前提应运而生的,其存在的目的也是为了弥补成文法规定的不足和不完善,但要看到,指导案例的产生其本身却不是以成文法的存在和指导案例的弥补作用为条件的,指导案例是实实在在的为化解纠纷、惩处邪恶而诞生的司法制裁手段。也就是说,有无成文法和指导案例法,案件总是要进行审判的,裁判的结果是客观存在的,当有了这些典型案例,才会有案例上升为指导案例的可能性。为此,既然成文法是有着完备的立法体系,那么,指导案例也应当围绕着成文法的立法体系,成立自己的指导案例体系。虽然指导案例不可能像成文法那样具体、完备甚至体系化,但其不断的补充和完善的过程,同样也会起到一个不断完善指导案例体系的作用,也会使得看似零碎的社会现象,案例现象,逐步牵连起来,逐步形成自己的存在体系,久而久之,便会形成较为完善的指导案例体系。当这个体系建立起来时,就会出现成文法与指导案例互为补充的情形,指导案例可以有效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而成文法的健全和发展,也会不断推进指导案例适应社会需求、立法需求,不断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发展和完善。


  

  五、指导案例的具体写法2007年1月12日,《人民司法》五十周年暨应用法学座谈会在《人民司法》杂志社举行。会上我认为指导案例的具体写法应注意:


  

  一是应当介绍案例所产生的背景。应包括社会、历史、经济的背景,发达国家的背景,而非直接引用国外的立法观点和判例、应当作为老师的身份出现,让大家不仅仅就案看案。要有一个延展性、延伸性,看其触手到底能有多长?不但发表法官的见解,也应发表律师、学者的看法。


  

  二是重视分析的针对性。特别是要考虑案例要解决什么问题,给读者什么启发?如果一个案例拉拉杂杂什么都顾及,什么都讲,那是很难兼顾的,必须要有针对性、特定性、尽量避免全面性,不应当泛泛而论,应当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切实解决问题。无论是可能被立法采纳,还是被司法机构参照,或者学习的参考,都将是最好的目标,能达其一就是成功的指导案例。


  

  三是提高案例的权威性。指导案例能够被参照除了发布机构本身要有权威性之外,更重要的是要体现指导案例审理的权威性,指导案例点评的权威性。特别应当重视案例点评。如果仅仅是以案例体现的案情的代表性与趣味性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体现一个权威意识,即权威点评、权威发布。那么,最好组成一个专家团,分门别类把关、点评指导案例的要点、争点、闪光点,能够突出指导案例的亮点和结论的权威性。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提升权威性的过程,那将是难以经得起推敲的,久而久之,案例的指导意义就会逐步丧失。因此,指导案例的权威性应当作为人民司法案例专刊的一个重中之重加以对待。防止错案当正确案件宣传,但错案却可以从评判的角度加以反思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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