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权威点评最高法院民商法指导案例》序

  

  第三,案例的巨大差异性不可能统一到判例法上来。判例是从浩如烟海的案例中选拔出来的,即使在英美国家,也不可能使任意一个案例都成为判例,也同样需要筛选。在我们每一年超过300万件民事案件的中国,即使1%作为判例,每年也至少有3万件判例,比例虽小,但绝对数额太大,根本不适宜筛选为判例。特别是当每一个省、市、自治区的案例,同一类案例往往会出现许多不同认识和理解,在出现这样那样的不同问题时,如何界定案件谁判的更为准确?必须有一个权威的法官学术机构来承担这样的筛选任务,除了他们自己本身的理解和判断之外,还需要权力机构加以研究定局。这一切是建立在立法机构已经允许的前提下,而如果立法权力机构根本不同意,那么就没有探讨的余地。仅为了解决判例筛选和上报的问题,就是一个巨大的工程,如何选定人员,设定机构,如何在300万件内,选定1万件,又如何在1万件内选定1000件?很可能今年还只是在选定10年以前的案件,或者选定5年以前的案件,做到选定当年的案件,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一旦选定判例模型,等待颁布时,是否还会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会不会已经过时,这个问题,又由谁把关、最终谁有权解释?


  

  第四,审视解决一类问题还是某个问题。1、通常意义上的理解,如果解决某一类问题,在适当时机,可以通过补充立法或者修改法律时,加以弥补,而不是零打碎敲式的去弥补立法。2、在法律保持相对稳定时,不宜轻易修改或者补充立法,就需要对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中的有关问题,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弥补和完善,其方式可能是贯彻法律的规定,可能是某类问题的解释,也可能是带有普遍意义的某个问题的批复,这几种类型的解决方式,都可以对法律起到弥补作用,也可以对司法实践中的共性问题予以适当解决。3、案例指导。案例不能上升为法律,但其作用却是不可忽视的。往往案例中所解决的问题是法律、政策、司法解释等都未曾规定的问题,有的带有普遍性,有的仅仅是个别性问题,不论如何,通过案例方式的解决,弥补了法律适用上的空白,对于此类案例,实际就带有判例的意味。如果不将其作为先例对待,忽视其参照和指导作用,说明我们的思维是不全面和偏执的,或者说思维带有局限性,对于应当把握的问题缺乏敏感性,不能够胜任法律和社会的总体要求。


  

  二、指导案例的横向比较。


  

  当指导案例作为一种司法制度,或者作为一种指导案例参照制度得以确立的时候,必然意味着我们的法制已经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建设,更多的法律问题是可以通过指导案例加以确认的。对于泱泱大国的中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历史,形成了复杂的、多样的语言表述体系,这是其他国家所不可比拟的。如何更好的体现裁判者的意愿,就需要审核机构的专家们能够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综合平衡不同地域之间所选择案例的协调性和规范性。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