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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点评最高法院民商法指导案例》序

《权威点评最高法院民商法指导案例》序


吴庆宝


【摘要】本书针对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产生的突出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归纳总结,从中挑选出最高法院和部分高中级法院审理的26件各类重要争议法律问题。通过这些疑难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分析论证,勾划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尤其以资本市场为主的金融类案件对统一裁判标准。
【全文】
  

  我国的判例法研究从1986年就已经开始了,并且取得相当的、循序渐进的、试验性的科研成果。我们的判例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对于如何参照先例,就失去了探讨的基础。为了建立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我们必须采取参考判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建立指导案例制度的做法,不断扩大指导案例对司法实践的导向性影响。


  

  一、指导案例总结研究的意义最早的英美判例来源于更早的案件审理的总结,与我们今天的案例总结和发布实际是异曲同工。我们今天的案例与判例的最直接区别是,判例具有法律效力,与法律是一回事,仅仅是存在的形式不同而已。就中国的案例而言,案例仅仅起到一种指导参考作用,而不是参照执行。我们的案例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可以授予案例以法律效力?就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尚不宜授予案例以法律效力,但授予其广泛的指导性、参考性作用还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我们目前还是成文法国家,任何一部立法都是经过起草委员会综合各界意见起草为成文法律草案的,并非以各种案例为原形,不以各种具体社会现象为依托,不会成为各种社会现象的立法。我国是宏观性质的立法,将问题归纳集中后,形成为通常、普通意义上的法律规定。这样立法的结果是,法律可能非常原则、体系完整、归纳全面但不具体,没有从社会需要的意义上补充、完善所有可能想到的、遇到的社会问题,就形成一种文字上完美,但实际需要上仍然存在缺漏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这类法律的稳定性比较差,能够基本上没有太大的争议,且维持5年以上者寥寥无几。这恰恰是成文立法所应当注意的。这样粗糙的法律如何指导、规范司法实践呢?如何具体解决各类社会问题?需要立法和司法谨慎三思。


  

  第二,判例还没有立法依据。如上所述,中国立法还只是成文立法,并无案例立法,目前也没有在全国立法权力机构通过允许以判例作为立法形式的法令或者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立法权力机构也不会通过允许以判例作为法律形式的规定,因为,几千年以来,我们就从来没有过判例或者先例,即使有先例也只是口头上作为一种参考而已。不可能将不存在的法律形式在今天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每一次立法工作,从来不曾有过呼吁判例立法的提案,也不曾有人提出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形式的不可替代作用,没有法律界、社会上其他界别提出——成文法已经不足,必须通过判例法加以弥补立法模式,故而没有判例法的生存空间和余地,因此就不宜随意提出我们必须建立判例制度,而判例制度如果诞生,也不会仅仅起到一个配角作用,所以,在还没有特别需要时,或者法律环境尚不成熟时,不宜提出判例法在立法中的何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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