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进一步剖析公民社会的内在构成时,可以发现,公民社会概念一直遭到误用。在许多民主化研究者眼中,公民社会是一个包罗万象的综合体,只要是国家与个人之外的领域均属于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包括各种各样的组织、群体甚至社会运动。这一滥用对于民主化研究而言是无益的,因为公民社会并不是一种传统的公共空间,而是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一种具有现代性的组织化、结社化现象,公民社会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公民性”或“文明性”(civil)的特点,公民社会应当是公民的共同体。
其次,公民社会组织能否发挥民主功能,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它取决于公民社会内部成员是否具有平等地位和权利,取决于公民社会组织内部存在什么样的组织机制,取决于公民社会组织的目的。应当根据这些因素来区分不同的公民社会组织,分析它们与民主的关系,而不是所有的公民社会组织均能够发挥对民主政治的积极效应。例如,伯曼就十分怀疑公民社会与民主之间的关系,通过对魏玛共和国中公民社会的分析,他指出,与一般的研究相反,德国社会不是整合而是分裂的,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不是那些将人们吸引在一起的公民社会组织,而是高度分裂的各种组织如民主社会主义者、天主教徒、清教徒等,这一分裂特性被纳粹主义者所利用并导致了民主体制的解体。[15]
在较早时候的民主化研究中,有学者注意到公民社会的非民主性一面。林茨在其著作中,曾经警告过强大的公民社会将使政权不稳定,特别是工会和工人阶级团体在政策过程中影响太大。[16]奥唐奈尔在研究官僚威权主义时也认为,大众社会的动员、社会群体组织的发展向精英利益施加了压力,推动了军事集团和镇压性政权在南美的兴起。[17]41-83关于公民社会的悲观看法在最近的民主化理论中也时有反映。根据瓦伦苏拉的研究,由于公民社会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往往使得民主体制的领导人无法正常地行使他们法定的职责,法治和宪政遭到了破坏,公民社会组织的活动甚至使得个别国家回到了威权体制。历史表明,在缺乏强大的国家时,公民社会的活跃将导致社会的不和谐。[18]伯曼也批评认为,公民社会往往制造分裂性的结果,创造了颠覆性的、激进的、不满的、革命性的组织。在一些情况下,甚至煽动起一个分裂社会内部的互相争斗。[15]这一点警告那些新托克维尔主义者,不要将公民社会看作是民主的万能良药。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公民社会均有利于民主的发展,公民社会产生民主效应是有条件的。达蒙德认为,公民社会要发挥建构民主的功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公民社会中如果不存在利益最大化的、不愿意妥协的利益集团或反民主的组织,稳定的民主发展机会就会提高。尽管这些组织不属于公民社会,但它们有可能推动国家压制、削弱社会内部的民主因素并使之激进化。其次,强大公民社会的一个特征是组织制度化的高水平,尤其是在经济利益集团中。当利益以稳定的、结构化的、讨价还价的方式得到组织时,合作网络的发展才能得到推进。第三,通过内部的决策活动、领导人的选择等负责任的、透明的过程,公民社会组织逐渐地获得民主的特征。[19]228-229可见,公民社会的内部结构及其组成对于我们理解公民社会是否具有民主功能是关键的。那些具有非民主目标、内部威权结构的组织所组成的公民社会不可能推动民主发展。当然,公民社会要成为政治自由化、民主化的推动者,还必须具备客观的条件,诸如国家无法实现它的承诺和承担自己的功能、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文化上的较大差异、经济发展的调整和经济自由化产生一定的政治影响、存在着许多能够并愿意动员人们实现特殊目标的社会行为者,等等。当国家无力或不愿意提供社会基本的功能和公共服务如社会保障时,人们往往寻求在政治上自我组织,寻求结合、表达和参与的替代方式。通过作为一种替代性的沟通方式和信息来源,公民社会挑战了国家的权威和合法性,侵蚀了国家统治和控制社会的能力。正是国家的衰落创造了公民社会出现的客观条件,这就是拉美公民社会组织和东欧工会、反对派组织等产生的深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