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根据地政权也开展了一系列立法,紧密结合当时的社会状况,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充分利用本土化资源,颁布了宪法大纲,制定了各种刑事法规,公布了土地法、劳动法和婚姻法,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拟定了诉讼程序法,统一了法律制度,初步建立了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步入了近代法制的轨道。因此,新民主主义法律也是近代社会转型的产物。“各个时期的根据地政府出于不同的需要均制定了为数不等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尽管形式上较为粗糙,但无论是指导思想,还是形式均为现代型的,涉及的门类极为丰富,我们现有的法律门类几乎均有所涉猎。”[12]
新中国宣布废除国民政府“六法”,在根据地法律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定了宪法、民法、刑法等多部法律。虽然内容和性质不尽相同,但是,法律形式与国民政府时期没有多大差别,其中有基本法,也有特别法。后来,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国际条约和协定成为现代法律形式之一。可以说,法律形式是法律发展最典型的外部表征。如今,我国的主体性法律形式是制定法(或成文法),它是以宪法、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国际条约等组成的多层体系。
在全球化背景下,东西方国家的法律内容局部趋同化,法律形式也正在走向趋同化。“总而言之,制定法在欧洲大陆占绝对优势的时代已过去了;反过来,普通法那里为着法律统一的合理化和简化而使用立法的趋势正在增加。”[13]也即是说,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交往的增强,大陆法系以六法为核心的制定法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体的普通法也逐渐融合,两大法系的这种“靠拢”,实质上是法律形式趋同的明显表现。
纵观我国法律形式的发展演变,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奴隶社会时期与法律的野蛮性质、封闭状态相适应,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刑;而到了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有所发展,法律逐步走向文明、稳定,强调法律的平等适用,以律作为主体性法律形式。鸦片战争后,清末修律使我国法律发生了重大转型,法律形式随之转型,原来的律被现代意义的法所取代,与西方大陆法系的“六法”实现了接轨。民国时期,虽有社会的变迁和波动,但是始终以“六法”作为法制建设的主体目标。在革命根据地虽然没有“六法”形式,但是也进行了现代意义的立法,彻底摒弃了封建法律。新中国的法律形式随着现代社会的变化有所发展,正在逐步实现现代化。在全球化背景下,东西方法律形式的趋同化正日渐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