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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主体性法律形式之变迁

  

  到了商朝,法律的发展在形式上也有所体现。总体上,商朝法律形式包括王命、礼、刑三种。王命包括商王发布的具有军事性质的命令、具有政治性质的文告以及商王对臣民的训令。礼是在夏礼的基础上继承发展而成的,告诫人们不要做或不能做的事情。除了王命和礼以外,最主要的是刑,包括商朝法律的总称《汤刑》以及单行法规《弃灰之法》。《汤刑》规定了古老的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实为肉刑和死刑的形式。《弃灰之法》相当于今天的单行刑法,专门针对弃灰于公道者处以断其手的惩罚,断手为五刑之外的酷刑。老五刑及断手都是极为残酷的刑罚,对社会影响巨大。


  

  周灭商后,对法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法律形式随之发生变化,明确将法律分为礼和刑两部分,礼着眼于预防,刑着重于罚罪。但是,礼与刑一样,具有规范、惩治的性质。因此礼和刑密不可分,甚至可以认为,礼就是广义的刑。就刑而言,周朝的刑较以前有所发展。西周中叶,司寇吕侯制定了《吕刑》。它是我国较为古老的法律文献,编纂于《尚书》之中,设有墨、劓、剕、宫、大辟五刑,所涉内容共三千条,犯罪条文之多史无前例。同时,它还确立了赎刑制度,规定了刑罚原则、诉讼制度和法官守则等。虽然《吕刑》不是一部标准的刑法典或刑事诉讼法典,但是对后朝的刑法产生了重大影响。根据史书记载西周还有《九刑》。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周初制定的一部刑书,因其有九篇而得名,是一部不公开的刑书,在西周适用时间较长,没有做大的修改。因此,周朝的刑包括《吕刑》与《九刑》。无疑,刑是周朝主体性法律形式。


  

  郑、晋两国相继公布成文法后,其他各诸侯国也纷纷效法,陆续公布了一些成文法,从而将法律制度的改革活动推向了一个新的时代。到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顺应春秋末叶以来公布成文法的潮流,相继制定了自己的法律,李悝在吸收各诸侯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当时比较完备的法典——《法经》。《法经》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虽然《法经》及其六篇均以“法”命名,但内容全部涉及刑事法律,与刑同义。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堪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尽管名称上已由“刑”改为“法”,但本质上与刑无异,只不过是过渡时期法律形式的特殊表现而已。有学者认为,法的出现或者以法代刑反映出了法律制度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气息。[4]到封建社会时期,法又演化为律,作为主体性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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