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抚慰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抚慰金抚慰的对象不是死者,而是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死者近亲属,因此,抚慰金作为对被侵权人近亲属所遭受的严重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形式,因精神损害为非物质损害,难以进行准确的数额计算,并且各具体案件中被侵权人近亲属的丧亲之痛差别不大,因此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宜采取“定型化赔偿”的计算方法,不过多考虑个体的差异。有学者论证了全民大体相当的抚慰金数额计算方式的合理性。[20]但是,笔者认为,侵权死亡赔偿的抚慰金数额并不是亘古不变的,应当允许法院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根据具体的案情略作调整。
四、侵权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18条就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本条第1款确定了被侵权人的近亲属就被侵权人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逸失利益和具有抚慰“严重精神损害”的抚慰金享有法定请求权。本条第2款确定了实际支出丧葬费、医疗费等被侵权人死亡前后合理费用的人享有法定请求权。
1.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在侵权死亡案件中,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或者被扶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支付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不是被侵权人余命价值的对价,而是对被侵权人因侵权死亡而导致的预期收入的减少。被侵权人的近亲属尤其是与被侵权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原因在于“近亲属被认为与死者是‘经济性同一体’或‘钱包共同’关系,因婚姻(尤其是法定共同财产制下)或者扶养关系能够合法取得直接受害人正常生存情况下个人消费部分以外的全部收入。侵权事故导致受害人提前死亡,而使这部分应得利益逸失,对此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21]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没有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从侵权死亡赔偿项目中单列,但这绝不意味着被侵权人生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支付逸失的扶养费。
2.抚慰金的请求权主体因被侵权人死亡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支付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死者近亲属提出要求赔偿抚慰金的依据,在于死者近亲属遭受了精神损害,而不是死者遭受的精神损害。因此,在侵权死亡案件中,被侵权人近亲属的抚慰金请求权是源发性请求权,是基于其自身因被侵权人死亡所遭受的严重精神损害而提起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是自然人人身权的延伸。“亲人的亡故,近亲属经受生离死别的痛苦历程,他们因此而遭受精神损害。”[22]至于侵权死亡案件中,被侵权人生前经历了严重的精神痛苦,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则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被侵权人生前已经向法院就侵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抚慰金赔偿之诉或者侵权人承诺支付抚慰金,在被侵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依据法释[2003]20号第18条第2款受让被侵权人的抚慰金请求权。而在其他情形下,尽管被侵权人可能遭受极其严重的精神损害,但是随着其死亡,抚慰金请求权也随着其主体资格的丧失而灭失。这也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