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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

  

  3.丧葬费等相关财产费用的请求权主体《侵权责任法》第2款明确了丧葬费、医疗费等与被侵权人死亡的积极财产损失相关的费用实际支付人对侵权人享有法定的相应费用的赔偿请求权。这一规定实现了侵权死亡造成的积极损失和逸失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分离,较之无因管理制度,本规定更加充分地保护了丧葬费、医疗费等费用的实际支出人的利益,也更能促进医院、民政部门等机构和个人对侵权死亡中的被侵权人的积极救治和丧葬处理。


【作者简介】
丁海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Dan B?Dobbs.TortsAnd Compensation.WestPublishingCo, 1993: 468.
参见吉村良一:《不法行为法》,有斐阁1995年版,第128页。
John F. O. Connel.l Remedies in. aNutShel.lWestPublishingCo. 1982: 207.
冉艳辉、钱颖萍:《论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第2期。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0-331页。
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9页。
VicentR. Johnson.MasteringTorts. swee&t Maxwel,l 1989: 59-60。
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28页。
该草案建议稿第152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并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赔偿死亡抚慰金。”
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参见李碧峰:《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谭阿勇:《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之我见》,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冉艳辉:《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应以个体的生命价值为基准》,载《法学》2009年第9期。
参见麻昌华、宋敏:《论死亡赔偿的立法选择》,载《暨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参见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页;参见张新宝主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71页。
参见刘士国:《论人身死伤损害的定额化赔偿》,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
法释20号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侵权责任法(草案)》(2009年8月20日修改稿)第18条第1款:“死亡赔偿金一般按照国家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乘以十五年计算。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
这是张新宝教授在其新作“后记”中对全民平等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辛辣评论。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99页。
参见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参见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参见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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