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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概述


李绍章


【全文】
  
  一、物权法的概念

  
  何谓物权法?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物权以及物权法的概念不被国人所知。[1]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法典化运动,物权篇是其中重要的一篇内容;近来,民法法典化运动采取先逐篇单独立法后形成民法典的立法思路,其中,物权法是最为重要的分支部门法之一,目前已经形成了草案的第三稿,估计不久的将来会出台。于是,物权以及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也在逐步为人所熟悉。那么,在学理上,物权法的概念应该怎样界定呢?

  
  物权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通常认为,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属于民法这一基本部门法中财产法两大分支(物权法和债权法)之一。根据传统法理,给某一部门法下定义的基本方法是“寻求调整对象法”。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呢?根据一般定义,可以笼统得归纳为“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但具体来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应该分解为人对物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占有关系。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物权法,就是指调整民事主体在支配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定义出发可以看出,物权法包括广义物权法和狭义物权法,这是从内容上进行的理解。前者是一切调整民事主体在支配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后者指单纯调整民事主体对物的支配关系的专门性法律。如果从形式上来理解,凡是以“物权法”命名的法律,为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物权法典;反之,为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即为形式物权法,但在该法出台之前,凡是调整物权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属于实质物权法。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严格来说,搞清楚了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才能给物权法下定义。但本书为了安排上方便起见,先讨论物权法的定义再来研究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关于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学界观点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有学者从财产关系分为静态关系和动态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合同法是规定和调整财产关系的动态,而物权法是规定和调整财产关系的静态。[2]有学者从财产关系分为支配关系和流转关系的角度,认为债权法调整流转关系,而物权法调整的则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即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3]有学者从物权的支配和归属角度出发,认为物权法调整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但同时也调整归属关系,实现其归属功能;[4]有学者从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关系以及主体对物的占有、支配过程中的利用关系。[5]物权法草案采纳的是第四种意见,该草案第2条规定:“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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