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一节关于物权变动原则的学习,我们知道,公示原则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信原则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公示公信原则是不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从学界通说来看,大凡民法和物权法专著、教材和论文,基本确立其为基本原则。
然而,在笔者看来,公示公信原则是存在于物权变动中的一项具体原则,它对于指导整个物权法之实施,起不到根本准则之功能,尤其是当对公示公信原则人为地赋予其特定含义时,与其说是贯彻于物权法始终的基本原则,还不如说是物权变动中的具体要求和拟制效力。而且,即便作为基本原则,也不是物权法所特有之基本原则,物权法之外的其他私法之部门法以及公法部门法,可以说都贯彻公示公信原则。比如,
公司法中公司设立之登记、
证券法中信息披露、
婚姻法中结婚和离婚之登记、诉讼法中之宣判、税法中的征税纳税程序,等等,无不要求公示公信。因此,公示公信原则也不应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以上是物权法基本原则中赞同者最多的三个基本原则,至于其他原则诸如区分原则、效率原则、抽象原则、确定原则、无因原则等,都是从物权法的某项具体制度出发得出的结论,也无法成为物权法的根本准则。事实上,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lawdictionary)的定义,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笔者赞同一个部门法确立其基本原则,但更赞同把基本原则同具体原则区别开来,并界定为贯穿各该部门法始终、能成为法律实施的总的指导准则和基本原理。[12]鉴于此,笔者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物尽其用原则。[13],其他原则诸如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效率原则、区分原则、确定原则等具体原则都是物尽其用之基本原则的具体要求和派生而来,物权法贯彻物尽其用之基本原则对于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节约物力资源尤其是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事实上,物权法草案在第1条立法目的中也明确规定:“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可见,“充分发挥物的作用”实质上彰显了物权法所独有的“物尽其用原则”。确立并严格贯彻这一基本原则,在具体物权法律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到物尽其用的指导思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坚持这一基本原则,对保证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便捷之意义不可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