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通过本节我们已经知道,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学界有四种学说,从“六原则说”到“三原则说”,本书主张“一原则说”——物尽其用原则。但在具体原则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同观点。尤其是伴随着目前物权法立法热,理论界对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讨论也出现了不少新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1)要不要确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一物一权原则是不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可否用物权确定原则或者物权特定原则代替;(3)物权法定原则之“法定”的含义是什么;(3)公示公信原则如何完善,物权登记制度统一化问题;(4)区分原则、效率原则等是否可以确立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5)物权法定和契约自由的关系问题。
2005年作于上海
(全文9000字)
(选自《民法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本人承担第二编“物权法”部分的“物权基本原理”、“所有权”、“用益物权”与“占有”)
【作者简介】
李绍章,艺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教师。
【注释】 我国民事立法一直采用的“财产”、“财产权”的概念,以至于在物权立法过程中,民众对物权以及物权法的概念十分陌生,以至于有人把“物权法”错误地理解为“物业法”
王家福主编:《
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2页。
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最近,梁教授又撰文指出物权法是有形财产归属法,并认为物权法不是保护法。但在笔者看来,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民事主体对物的归属关系、民事主体对物的利用关系和民事主体对物的占有关系,前者主要是所有权部分,中者主要是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部分,后者主要是占有物权部分,可见物权法不仅是一部归属法。另外,从法的一般原理上来看,法律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功能就是激励和保护功能。作为财产法的物权法,本身就具有浓厚的保护功能,确定财产归属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保护,让产权人体会到法律安全就是法律的保护性的一个体现,物权的“保护”有法律规范本身所为的法律意义上的保护与物权主体本身所为的事实意义上的保护,前者就是要求物权法律确定物的归属、规范物的利用和占有,这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保护;后者则是物权人自身对物的具体保护,例如,如何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如何锁好自己的衣柜、如何管理好国有资产等,这当然也是一种保护。梁先生所理解的“保护”主要是从后者出发的,所以他提出国有资产的保护不是物权法的任务,甚至提出物权的保护不是物权法的职能,进而得出“物权法不是保护法”的结论。其实,关键是看如何理解“保护”的涵义。笔者之所以不大赞同梁先生的这一观点,不仅是由于从理论上来说“保护”有多视角的涵义,还因为过多的向民众读者渲染“物权法不是保护法”,容易给人们一个感觉是“连物权法这种专门调整物的法律都不是保护法了,那么什么法保护我们的财产?”因而会在某种程度上会给人以误会,然而这本来是不应被误会的。所以,笔者主张物权法是保护法。但法律上的保护仅仅提供一种归属、利用与占有的规则,这是法律保护,至于如何进行事实上的保护,那是物权人自身的事情,自然人物权人可以提高注意义务,谨慎保管好自己的物,法人物权人可以制定适合本法人实际的一些财物管理规章,国家物权人可以通过国家自己制定的国有资管理与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总之,在物权法的规定上不可能事无俱细,但只要规定了归属、利用与占有等物权规则,这本身就是一种保护,即让物权人知道如何对物实施保护。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64页;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面,第71页;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0页。
该不同学说归纳,参见高富平论文《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其专著《物权法原论》(上)。
钱明星:《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
其实,
合同法上的契约自由和物权法上的物权法定都具有相对性,尽管在物权法上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但通过剖析物权法律规则,发现“物权自由”之精神和体现该精神的规则条文不在少数,笔者认为这是由私法自治的民法理念和自由之民法基本原则决定的,民法的自由原则包括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两大分支,具体包括契约自由、物权自由、遗嘱自由、婚姻自由等多种自由表现形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另外,在刘凯湘主编的《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中也有类似观点。
钱明星:《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
参见刘凯湘教授2004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学术演讲《物权法原则的重新审视》。
笔者曾经研究过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批判了传统教科书和论著中对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指出要区分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提出“智力竞争”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认为把智力竞争原则确定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从法的基本原则的高度,肯认人的创造能力即智力发展的法律价值,从而最大限度地挖掘人的潜能,来促进经济竞争与综合国力竞争。参见李绍章:《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新探》,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把“物尽其用原则”确立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物权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所决定,物权的多样化趋势、证券化趋势和所有权的期限性趋势等是物尽其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其他具体原则如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等原则都是围绕物尽其用之基本原则确立的,甚至可以说是由物尽其用之基本原则派生而来。王利明教授2001年在中国人民大学的学术演讲中曾提出了物权法5个基本原则,其中包括物尽其用原则,但并未将其与其他原则地位之比较,从而也没有将其作为唯一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