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上述四种学说都有一定道理,但第一种学说和第二种学说单纯从静态关系或者支配关系角度剖析,似显抽象,不能把物权法调整的具体关系揭示出来;第三种学说和第四种学说尽管看到了物权法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但仍显不周,物权不仅包括归属关系(以所有权为典型)、以使用价值为追求的利用关系(以用益物权为典型)、以交换价值为追求的利用关系(以担保物权为典型),也包括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并且在占有已经成为被许多国家民法典所确立的独立制度之后,人对物的占有关系不可忽视,它既然不通于纯粹归属关系,也不同于利用关系,而应成为一种独立存在的财产关系。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将物权法的定义确定为调整民事主体在支配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这一定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民事主体对物的归属关系;民事主体对物的利用关系和民事主体对物的占有关系。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制度中的法律实施之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由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由物权法所确立,所以笔者不赞同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表述为物权立法的根本准则,在没有通过立法确立其基本原则之前,只能说有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却不能说已经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意识范畴,是对客观存在的物质在人脑中的反映,它可能会在立法过程中得到确立或者在立法之后得到总结,但不可能在立法之前就先予确立,物权法也不例外。但是,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应该对确立什么样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有一个大体的轮廓,以有针对性地指导立法行为。
从法理上来说,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讨论已久。但至今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3)四原则说,即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独立原则。(4)三原则说,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6]但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三原则说”,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是通说,赞同者占多数。下面逐一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