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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概述

  
  【案例及基本原理解析】(略)

  
  【本章争议问题简介】

  
  一、关于物权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理论及立法对物权的概念争议较大,具体表述有: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认为,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的中国民法典物权篇条文建议稿和梁慧星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认为,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刘凯湘主编的《民法学》认为,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排他性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认为,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梁慧星、陈华彬合著的《物权法》认为,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钱明星著的《物权法原理》认为,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周林彬著的《物权法新论》认为,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支配其财产,并承担相应支配结果的权利。这些概念大都指出了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有的指出了物权的排他性,还有的指出了物权的利益因素。

  
  二、关于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关于优先权的内容,在学理上一直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如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指出,在物权依当事人合意而设立、移转时,可以适用先发生的权利优先于后发生的权利的原则,这时才有物权间的优先效力可言。但如果动产物权依交付而设立、移转,不动产物权依登记而设立、移转时,一物之上不容有同一内容的物权同时成立,由此认为这是物权成立与否之问题,而非效力优先之问题。而郑玉波先生则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限于物权之间的优先的效力。另外,有的学者还认为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以上内容相同之物权的效力,属于物权的排他效力而非优先效力问题,但通说还是认为物权的优先权对于先后发生的物权间及物权与债权间都是存在的,本书采纳了这一通说。

  
  三、关于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对其调整对象的讨论,将直接影响到物权法定义的界定。关于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学界观点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静态关系说。该说从财产关系分为静态关系和动态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合同法是规定和调整财产关系的动态,而物权法是规定和调整财产关系的静态。(2)支配关系说。该说从财产关系分为支配关系和流转关系的角度,认为债权法调整流转关系,而物权法调整的则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即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3)支配—归属关系说。该说从物权的支配和归属角度出发,认为物权法调整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但同时也调整归属关系,实现其归属功能;(4)归属—利用关系说。该说有从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关系以及主体对物的占有、支配过程中的利用关系。(5)归属—利用—占有关系说,本书主张的是这一观点,认为物权法不仅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还有具有独立地位的占有关系。在这几种学说中,物权法草案采纳的是第四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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