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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制度研究

  
  3.建立三大利益平衡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马克思说“人们通过斗争所要争取的一切,都同利益有关”[58],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本质上是利益问题。为此,要有效解决突发性公共事件,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利益失衡与社会公正的机制问题,建立和完善利益受损方的法律救济制度,正如彼德斯坦所言:“权利存在和受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护”。为此,要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通过建立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利益协商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共事件的治理结构,确保事件中利益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59]。一是建立事件利益协商机制。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认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性原因在于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60]。据2007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一项评估报告中对560名进京上访者的问卷显示,有71.05%的上访者认为,地方各级政府对上访人的打击较为严重,有63.9%的人表示曾因上访被关押或拘留;有18.8%的人表示曾因上访被劳教或判刑[61]。这凸显了民众利益表达机制和诉求渠道的不畅。为此,针对突发事件的治理应分为两个层面,一方面,对突发事件发生前的治理,要建立潜在事件预警机制,畅通民众利益诉求渠道。首先,各级政府在出台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共政策和决策前,必须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广纳民意,畅通民众的利益表达机制,让公共政策更加符合公众利益,以利于政策的执行。其次,各级政府在畅通信访渠道基础上,更应加强各级人大的信访渠道,强化人大的信访机构建设,让人大信访机构成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平台。同时,要重点监测有重大利益冲突的上访事件,并将情况及时向政府相关决策部门进行预警,力求化解于萌芽状态。政府更应探索新形势下的新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关注和改善民生,要“主动出击”去解决人民群众涉及的利益纠纷与矛盾冲突,组织干部下基层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真正解民怨顺民心,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如重庆市渝中区建立的领导干部社区工作日制度,全区所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每月都要到社区工作,切实解决社区老百姓和辖区单位反映的各种问题,真正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领导干部积极深入基层、沉入社区、融入群众,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深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另一方面,当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建立突发事件的利益协商机制,如涉及政策性或者政府职能部门的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成立事件处置机构,相关领导必须第一时间到场对事件中涉及的利益相关群体进行沟通协商,搭建沟通协商平台,畅通其利益表达渠道,政府应从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原则,通过沟通与协商来厘清利益受害方的真实情况,可以用谈判、妥协、讨价还价等理性方式来解决利益冲突,并通过谈判、仲裁和法律途径对利益受害方进行合法合理补偿,切实化解事件危机。如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通过“面对面协商”妥善化解了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成为成功化解突发群体性公共事件的经典案例,他在事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通过出租车罢运事件,我认为中国老百姓是通情达理的。面对当前发生的任何矛盾和问题,只要心平气和、开诚布公,我认为都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62]。丹麦的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就是一套劳资双方依法公平协商、政府提供保障的良性机制。而英国在劳资纠纷和罢工运动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化解利益冲突的制度,如劳资协商、专门机构调解,工会与雇主间的集体谈判以及就业法庭裁决等制度[63]。为此,当涉及强势利益集团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侵犯时,政府必须及时介入,引导事件双方建立集体谈判或者代表谈判机制,促进利益协商,化解矛盾冲突。二是建立事件利益补偿机制。云南省纪委书记李汉柏认为,“孟连事件”就是当地政府“为既得利益者决策”的一个典型案例,导致胶农长期以来对橡胶公司的积怨逐步转化为对基层干部、基层党委政府的积怨,最终集中爆发引起冲突[64]。因而,要解决突发事件矛盾冲突,化解公共事件危机,关键在于解决利益受损方的利益补偿问题。为此,一方面,应建立利益受损方的利益补偿机制。针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发事件,政府必须第一时间成了事件处置机构,并在事件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基础上,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赔偿法》和《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赔偿,如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时,一定要按照“保护弱势、倾斜弱势”原则对利益受损方进行救济,切实保障民众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建立对违法部门及公务员的严厉查处机制。对事件涉及的一些行政部门不依法行政的乱作为、不作为行为、对突发事件在信访阶段有渎职、失职的官员,对那些因官商勾结损害民众利益的腐败官员,进行坚决查处,并及时向媒体公开处理信息,以平民怨顺民心。三是建立事件责任追究机制。突发公共事件危机的化解,一方面取决于利益受损方的利益补偿与救济,另一方面取决于事件的受害者及参与者的怨气的化解与心态的平衡。首先,政府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事件涉及的政府部门及相关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如滥用权力、监管缺位等等),对事件涉及的非法侵害民众利益的主体单位进行追责,坚决查处事件背后的贪污腐败和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对公务人员乱作为、不作为行为进行查处,对触犯国家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真正让民众信服,切实化解民怨,提升政府公信力。其次,政府应建立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对公务人员在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过程中出现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处置不当等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确保民众根本利益不受侵害。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讲,“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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