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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制度研究

  
  4.扩大了社会破坏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发公共事件在信息时代加剧了扩散效应和影响力,对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是信息技术手段扩大了事件的破坏力。大量事件表明,互联网和手机短信、QQ群等已经成为助推突发事件的重要渠道,为此,信息化时代的公共事件突破了城乡、地域、个体局限,在互联网等现代传媒助推下,迅速向全国乃至全世界扩散,扩大了事件对社会的危害性和社会秩序的破坏性。像重庆万州事件[42],因临时工冒充公务员打人,在网络和社会谣言的助推下演变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因是群众不相信政府认定的青年厨师跳楼自杀结果,在网络和民间流言的助推下最后酿成上万人的群体性事件。对此,《人民日报》批评地方政府在处理事件时的“缺席、失语、妄语”[43]。据《瞭望》新闻周刊报道,通过对“南京周久耕”、“深圳林嘉祥”两件网络群体事件统计,参与讨论表达意见的网民分别达到100万和180万[44]。二是个别官员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剧了事件的恶劣影响。瓮安事件、孟连事件反映了一些领导干部长期以来存在的高高在上、淡漠群众利益、忽视群众诉求等脱离群众的严重问题。河北“定州”事件因被征地农民长期上访无果,后被数百名歹徒袭击而造成6人死亡、48名村民受伤住院的恶性事件。今年4月发生在辽宁庄河的“千人跪见市长”事件[45],凸显出民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缺失。而“老虎门”事件中农妇为了维护自己的宅基地,竟被镇委副书记骂为“母老虎”被抓[46]。郑州规划局副局长在记者调查经济适用房土地为何被建成别墅时,质问记者:“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一天之内该事件网络搜索量达100多万条[47]。在“杯具门”事件中,农民因拿乡长的水杯欲喝水引发冲突而被拘留成为了“悲剧”[48]。……这些都是少数官员将群众的合理诉求视若无睹、麻木不仁,有的更是滥用公权打压、报复,反映出部分官员宗旨意识与政治伦理道德的丧失。

  
  三、对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制度思考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纵观我国近年来的突发公共事件,都与一些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关,但不少是源于一些政府公共政策的扭曲、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缺位与错位,导致一些社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遭受侵害而更趋弱势的现实,其本质是严重违背宪法“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神圣法则[49],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严重危害。为此,国家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完善“一个法律保障”、构建“两大监督体系”、建立“三大利益平衡机制”,规范和监督政府的公共行政行为,畅通民众的利益诉求与利益救济渠道,真正让法治成为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

  
  1.完善一个法律保障,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著名政治哲学家洛克在其经典著作《政府论》中提出“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保护私有财产”[50]。西方谚语云:“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就是国王不能进”,这充分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尊重和保护。我国宪法修正案也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一是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制度。法国哲学家卢梭认为“立法是执法的前提和心脏”[51]。为此,应根据新形势下突发公共事件的新特点,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议将《突发公共事件法》纳入立法范畴,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构建起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法律制度体系,以法律的手段来规制突发公共事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立起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法治机制,这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也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促进民主法治进程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二是加大对政府及执法部门行使公共权力的监督。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有一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52]。为此,要加大监督和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确保政府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一方面,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政府贯彻执行现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要监督政府及公务员依法行政,杜绝权力滥用,使其不越位、不缺位。另一方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政府公务员的监督和查处,让公务员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真正在全社会营造和谐、守法、安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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