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日益扩大。上世纪90年代,因突发公共事件而发生骚乱的事情很少,大多数还是和平诉求的上访、静坐等方式来促进解决。但近年来的突发公共事件中,聚众围堵冲击、阻塞交通、滋扰闹事等对抗行为增多,甚至出现多起打砸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伤害干部、警察和无辜群众等暴力犯罪活动。四川“汉源”事件[14]、贵州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15]等典型极端暴力事件,其规模之大、影响之广前所未有。湘西“吉首非法集资”事件更涉及6.2万人,涉案金额高达168亿元, 15名处级以上领导涉案被查处。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胡旭曦表示:“该案涉及时间之长、范围之广、涉及企业之多、金额之大、人数之众、引发的后果之严重,堪称1949年以来所罕见”[16]。
4.突发公共事件成本日益上升。近年来,我国因突发公共事件而损失巨大,同时治理成本也不断攀升。在近年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中,征地、拆迁、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工权益等问题往往是主要起因。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频发,对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和冲击。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前提下,“花钱买平安”的“权宜性治理”方式也普遍起来,一方面负责调查处理事件官员在处治过程中,往往存在主观性大、随意性强等倾向,措施缺乏原则性和规范性,缺乏一些法律规范的约束,无疑增大了治理成本。另一方面,面对一些群众不合理诉求及过高要求,往往采取妥协让步的办法,致使现行法律和政策有被突破的现象,助推了少数群众“逢事必闹,越闹越赔”的心态,进一步加剧了突发公共事件的解决难度。据统计,我国广义的突发公共事件2003年累计损失6500亿元、2004年4550亿元、2005年3253亿元[17]。据今年两会上的国务院报告,2009年我国公共安全方面的财政支出增加了16%,而今年将高达5140亿元人民币[18]。
二、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危害分析
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初期,突发公共事件呈“驼峰形”曲线变化趋势,应该看到“今天的社会冲突是明显的常规化了,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个正常的组成部分”[19],我们要看到公共事件对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定生活的破坏性、对政府形象的削弱性、对执政基础的影响性。为此,在及时处置事件、坚决打击一些借公共事件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更应看到一些突发公共事件与某些职能部门行使公共权力的缺位、错位有关,也与一些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
1.破坏了政府公信力,加大政府信任危机。古人云:“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凭也”[20]。《论语》中“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孔子的意思是一个政权最重要的根基是民众对其的信任[21]。而西方哲学家史里斯·博克指出:“信任是我们必须保护的东西,因为它就像空气和水源一样,一旦受损,我们所居住的社会就会土崩瓦解”[22]。频发的突发公共事件正不断破坏政府公信力。一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公共权力的缺位导致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河北“三鹿奶粉”事件、陕西凤翔和湖南武冈的“血铅事件”都凸显出政府在监管上的明显“缺位”[23],让人难以置信的是“毒奶粉”最近在青海等地再次出现,“毒奶粉”事件反复拷问着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和良心[24],而凤翔和武冈“血铅事件”共造成2205名儿童血铅超标,严重危害了儿童身心健康。2009年江苏盐城水污染事件[25],也与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有关。河北定州事件[26],也源于村民利益受损长期上访无果而引发流血事件,反映出政府的责任缺失。云南“孟连事件”[27]也是由当地广大胶农对县政府在社会资源分配的公正性缺乏信任而引发冲突。二是一些违法的行政行为与“执法行为”导致了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杭州“70码”事件、山东“济宁事件”[28]都是当地政府部门违法执法引起的政府信任危机。浙江协警“临时性强奸”事件更因法院的判案不公遭到了民众的强烈指责[29]。人民网《人民时评》针对广东东莞派出所“绳牵卖淫女游街”事件指出,“绳牵卖淫女游街,违法执法给政府抹黑”[30]。而陕西国土厅以“权威会议”形式否决省高院的判决引发了群众为争夺煤矿权属的群体性械斗[31],针对此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公然蔑视法院判决,有错不改,除了权大于法的观念作怪,背后往往还隐藏着权力寻租等问题”。 人民日报针对湖北厅官夫人被便衣警察当作信访群众暴打事件指出:“湖北‘打错门’事件错在暴力维稳”[32]。而近年来看守所离奇死亡事件不断考量着“公正执法”,如云南“躲猫猫”、海南“洗澡死”、江西“噩梦死”、河南“喝水死”、湖北“洗脸死”等死亡事件[33],也影响了公权力部门执法的公正性,民众用“被自杀”来对这些官方定性为自杀但疑点重重的死亡案件的质疑。公安部部长孟建柱称“非正常死亡事件连发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