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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关于多数加害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87条规定的“高空抛物或者坠落物的损失分担问题”,在立法的过程中争议就比较大,我国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前也有这样的案例,也颇有争议。仔细比较,第33条与第87条的情况还是不一样的:第33条在因果上是没有问题的,仅仅是没有过错而不能归责,要求其补偿似乎也有理由。但第87条甚至连因果关系都不一定有,其实是因果关系推定,这种因果关系的推定似乎范围过大。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这种规定是非常合理的,也非常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首先,这种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有利于个人的人身权的保障;其次,从责任分担理论来看,由可能的业主承担损失,不考虑双方的过错问题,由最有能力分担损失的一方承担是比较公平的;第三,从损害预防的角度来看,将损害归于最有能力避免损害的人身上,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第四,从公共安全的角度来看,由可能的业主承担责任是有利于公共安全的[17]。当然,该条规定是否合理,还要看将来在实践中的施行效果。


  

  五、关于免除责任与减轻责任的规则我国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中有统一的减免责任的规定,在具体的类型化侵权责任中,又有具体的减免责任的规定,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由于文章的篇幅问题,笔者在此不展开讨论,只是想特别指出:《侵权责任法》第3章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仅仅是对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行为而言的,对于特殊侵权行为不一定通通适用。在特殊侵权行为中,一般都有关于免责任或者减责事由的规定,如第71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责任”,就仅仅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才能免除经营者的责任,不可抗力就不是一般的免责事由。


【作者简介】
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文的目的不在于讨论这8种方式,而是讨论责任的具体分担方式,如连带责任还是份额责任。
在这里,笔者不想就连带责任的详细理论和分析作出说明,将另外撰文论述。仅就基本概念和分类的问题作出澄清。
参见杨立新:《侵权法总则》,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年版,第529-552页;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476-485页;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56-71页;刘克毅:《论不真正连带债务》,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6期;李志君等:《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6期等。
参见杨立新:《侵权法总则》,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年版,第524页。
参见杨立新:《侵权法总则》,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年版,第526-527页。
参见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477-478页;杨立新:《侵权法总则》,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年版,第527页。有的学者也认为,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是不同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仅仅是连带责任发生的原因之一(见戴孟勇:《连带责任制度论纲》,载《法制与社会的发展》2000年第4期。)。
参见关中翔:《经济审判中各连带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探讨》,载《法律科学》1993年第5期。
参见尹田:《论民事连带责任》,载《法学杂志》1986年第4期。
参见寇孟良:《论<民法通则>中的连带责任》,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2期。
参见杨立新:《侵权法总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529-552页。
参见我妻荣:《新订债法总论》,王燚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94页。
参见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7页。
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第二次审议稿》若干问题”,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9年11月9日。
参见杨立新:《侵权法总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527页。
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130页。
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131页。
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第二次审议稿》若干问题”,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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