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体公民权的角度而言,相关的制度则更加具体、更加复杂。在笔者看来,大体上可以分为行政行为作出前、过程中和结束后三个阶段来考察。首先,在行政行为作出前,相对人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莫过于要求说明理由权、申辩权和抵抗权等。前几种权利主要基于英国法上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而且在当前正如火如荼展开的行政程序法的研究过程中得到了深入的论证。对于抵抗权,学界往往将其作为有限公定力说的制度衍生加以讨论,属行政实体法的范畴。但是在讨论过程中,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其中的问题之一在于对相对人贸然行使抵抗权会使其自身处于更加危险境地的担心。其实,从本文的视角来看,这一担心的本质原因在于忽略了司法权在“行政权——相对人权”这一互动关系中的应有价值。简言之,盲目排斥司法权的作用,而单纯依靠相对人得抵抗权而与代表公民整体权的强大的行政权相抗衡,无异于危如累卵。[17]因此,事实上抵抗权的作用有二,一是延滞行政行为效力的产生,一是引导司法权及时介入。两者忽略其一,都将模糊抵抗权的本来面目并架空其实际效能。其次,在行政行为作出的过程中,相对人权主要体现为知情权、参与权等,这一点与时下热议的行政程序立法问题无疑是契合的,而公开和参与,也确被学者们喻为行政程序法的“飞天两翼”。就公开而言,目前主要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去年5月开始施行的《政府公开条例》是目前我国公开制度的主要部分,而去年10月正式生效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也对行政公开制度的完善作了有益的补充与发展。[18]就参与而言,集中体现在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上。目前,“听证是行政程序的核心”这一论断已经基本得到了学界的一致认同,但在既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上的争论却从未中断。笔者认为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听证制度构建本身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其现实的实施状况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正如从法的制定到法的实施再到法的实现所体现出的本质性差异一样,听证的目的能够良好实现,才是构建这一制度的本质依归。毋庸置疑,行政程序法的进一步发展,的确扩大了相对人权的范围和权能,为新宪政体制下行政法治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最后,在行政行为实施后,相对人权主要表现为救济权。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无论是广义上的救济的范围、程度、形式,还是狭义上的救济的程序、效力,相关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关注和研究。今年又正值《
行政诉讼法》制定二十周年,学界对于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大讨论正方兴未艾,这一切都将使得对行政行为实施后相对人权的保障问题的研究获得划时代的发展。
【作者简介】
郑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注释】 参见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有学者评价该书为“双线体系”的典型代表。参见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89页。
正如西方法谚有云:房子是公民的私人财产,“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当代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日本“钉子户”令成田机场跑到被迫改向的事件。“钉子户”们不但迫使跑道改向,还成功地通过协议迫使成田机场停止提供夜间起降服务以免影响他们的休息。联想到我国当前在强制拆迁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诸多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权利——权力”模式在中日两国截然不同的实施现状不禁令人深思。参见大众网2007年4月4日报道:日本最牛"钉子户"致机场跑道施工受阻,
http://www.dzwww.com/xinwen/guojixinwen/200704/t20070404_2091861.htm,2009年6月20日访问。
事实上,每个公民都是潜在的行政相对人,因此从宽泛的意义上而言,全体相对人的权利几乎可以视同于公民权。
这些观点集中表现在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证成过程之中。颇有影响的控权论、服务论等学说正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控权论的代表性论著如孙笑侠教授的《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阐释》,该书由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出版。服务论的代表性论著如杨海坤教授与关保英教授合著的《行政法服务论的逻辑结构》,该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在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中,管理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学说是这一点的典型代表。管理论的代表性论述如高家伟教授的《为管理论正名——兼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载《法学文稿》(浙江大学法律系研究生学刊),2000年创刊号。公共利益本位论的代表性论述如叶必丰教授的《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本书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
除了上述关于理论基础的学说之外,还有一些学说并没有严格地以相对人权的某一层面作为探讨的基础,而是倾向于从一个宏观的视角把握行政法领域中行政权与相对人权的关系,如著名的平衡论和政府法治论。前者的代表性论著颇丰,此处不一一赘述,而政府法治论的集大成著作莫过于杨海坤教授和章志远副教授新近合著的《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本书由法律出版社2008年底出版。
这种过于消极的惯性思维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但在事实上却成为了我国宪法审查制度迟迟难以真正确立的直接原因。
这一点,可以从我国的
宪法监督、违宪审查、
宪法诉讼等制度建立工作至今仍然举步维艰的现状看出来。而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叫停
宪法司法化的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具有相关意义的司法解释等一列举措也愈发证明了我国立法机关的监督消极主义倾向。
从这一点也可以解释为什么说相对人贸然行使抵抗权是极其危险的。因为抵抗权的行使只是基于相对人自己对行政行为是否无效的预判,并没有得到司法权正式的确认。因此,倘若预判有误,那么强大而正当的行政权威将迫使相对人付出更大的代价来履行行政依法义务。倘若判断正确,相对人也应当马上申请司法权介入,通过法院的确认无效的判决来正式否定被诉行政行为与整体公民权之间的联系状态。
目前已有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如中国政法大学的王天华教授就该问题曾发表过多篇成果,如《裁量标准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6期;《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以及王教授翻译的日本行政法学者小早川光郎教授在“2005年中日公法学研讨会”上发表的报告《行政诉讼与裁量统制》;等等。
参见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2-330页。
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4月4日颁布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个春秋,它对于中国行政法治乃至宪政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划时代意义,而在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种种不足也一直牵涉着学者们关注的目光。目前,《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在学界引起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其中不乏许多独到的见解和观点。
囿于研究旨趣的不同,笔者在此无意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展开。
参见张雯:我国《
行政诉讼法》修改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3月。
有学者就曾对该问题作了扼要阐述,参见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2-313页。
目前我国公民表达机制比较缺乏,公民维权无门就往往采取较为极端的方表达诉求,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日前深圳市多个行政部门联合出台文件要求对非正常上访者处以“劳动教养”,更是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笔者也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发表《上访与劳动教养的“非正常”耦合》一文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在笔者看来,通常的利益表达渠道的匮乏是导致当今中国社会大多权利与权力尖锐对峙事件的“罪魁祸首”。
对于贸然行使抵抗权究竟会为相对人带来何种不利的问题,笔者在另一篇论文中曾作为一个专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参见郑毅:《走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困境——对沈岿教授的部分回应》,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并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8年第11期全文转载。
一般认为,行政公开既包括行政决定、行政信息的公开(如美国的《情报自由法》),也包括行政过程的公开(如美国的《阳光下的政府法》)。前者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的界定,但后者的规制在全国性立法层面却一直尚付阙如。可喜的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创造性规定的“行政会议旁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空白。对于这一点,可参见王万华: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破冰之举——解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