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关制度的构建
虽然找到了行政法领域中的宪政实现模式,但是已过行政法律制度仍然是一项浩大而芜杂的系统工程,具体的规范多如牛毛,本文无法一一涉及。在此仍以“权利”和“权力”两个维度作为分析论述的着眼点,对主要相关制度作一宏观的把握。
(一)权力——行政权的规制与司法权的张扬
首先,作为行政法关系的主角,行政权的规制自然是现代行政法治建设的起点。所谓“规制”,是在当今行政权极度膨胀的语境下提出的,目的是将行政权的权能拘束至适当的范围之内,既能维护相对人的权利,又能更好地实现公益,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具体说来,主要可通过下列三个方面实现。其一,恰当设定行政立法权的范围。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目标,近二十年来各国的行政立法权都获得了较大的扩充。不可否认,这一趋势使得行政机关得以更加灵活地处理行政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关系,提高了行政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立法机关的压力,起到了补充立法的作用。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行政立法权的扩张已经成为行政权膨胀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行政机关披着法律授权的外衣大肆扩充自己的权力范围已经成为全世界的普遍现象,再加上立法机关的消极和司法机关的谦抑,行政权一权独大的趋势也愈演愈烈。因此,必须将行政立法权作为行政权规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以在细致研究的基础上构建更加科学的行政立法规范制度框架。其二,建立科学的行政裁量基准。从理论的层面来说,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会遇到千变万化的行政法关系,立法机关不能在行政法规范中将这些情形周延考量,因此,允许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拥有一定灵活机动的权力空间是实现既定行政目标的必需。但是,相对于羁束行政行为而言,裁量行政行为更易于产生行政权的异化,更容易对相对人权造成侵害。如何对裁量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已经集中到如何建立科学的裁量基准的问题上来。然而,过于细化的基准往往难以周延,而过于宽泛的基准则又实践价值有限。个中真谛,还需要进一步的细致而深入的研究方能实现。[⑩]其三,某些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定规制。典型的如行政许可行为。毋庸置疑,行政许可事项过多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主要障碍之一,而迄今为止全国范围内所施行的数轮行政许可事项的削减工作虽然表面上成就斐然,但实际上仍未触动问题的根本。[11]这类具体行政行为无一不是直接关乎相对人的切身权利,若要实现整体意义上行政权的规制,对这类型行为的研究就不应被忽略。其四,对新型行政行为的有效控制。随着现代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出现了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新型行政行为。这些表面上不以强制力为确保实现手段的行政行为却并未如其所标榜的那样体现出“软规制性”或“无强制性”的特点,而往往是披着“温柔”的外衣行着间接强制之实。更重要的问题在于,行政法学理论的研究已经远远落后于这类行为的产生和发展速度,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理论与实务应对的双重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