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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处理的宪法学审视

【作者简介】
曹瑞,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山东大学法学硕士(在读)。
【注释】 参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3d53360100hp43.html 2010年4月16日访问。
参见http://news.xilu.com/2010/0408/news_112_77208_3.html2010年4月16日访问。
参见http://news.sohu.com/20100521/n272256458.shtml 2010年5月21日访问。
舒圣祥:《“换妻”案:首先要尊重法律才谈得上完善法律》,载《法制日报》2010年5月21日刊。
黄京平、陈鹏展:《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研究》,载《江海学刊》2006年第4期。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76页。
这里并不强调淫乱行为一定发生在公共场所,即使在公众场所,但是无人看到,也不能认定为公然性淫乱。参见蓝小林:《聚众淫乱罪的立法评价及完善》,《滁州学院学报》2009年4月,第11卷,第2期。
参见蓝小林:《聚众淫乱罪的立法评价及完善》,载《滁州学院学报》2009年4月,第11卷,第2期。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76页。
王思海:《无被害人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年第2期。
参见黄京平、陈鹏展:《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研究》,载《江海学刊》2006年第4期。
参见彭勃:《“无被害人犯罪研究”——以刑法谦抑性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
据笔者所掌握的材料,最早提及非犯罪化思想的应该是《法学译丛》1981年第1期上的一篇文章,此时距“无被害人犯罪”概念的提出已经过去了16年。参见汉斯·海因里希·耶施克:《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概要》,何天贵译,载《法学译丛》1981年第1期,第18页。
森下忠:《犯罪者处遇》,白绿铉等译,中国纺织出版社1994年版,第165页。 转引自游伟、谢锡美:《非犯罪化思想的现实背景和理论基础》,载《犯罪研究》2002年第3期。
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4期。
参见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以聚众淫乱行为为例,李银河教授曾在其博客中提到,目前国内某些专门的“换偶”网站,注册人数动辄几十万。加上其他私密的聚众淫乱行为,可想而知,此类行为的数量有多么巨大。具体情况请参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3d53360100hy6q.html
参见黄京平、陈鹏展:《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研究》,载《江海学刊》2006年第4期。
胡锦光、王书成:《论穷尽法律救济原则之存在逻辑》,载《中州学刊》2008年第1期。
阿部照哉等:《宪法——基本人权篇》,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3页。
参见松井茂记:《论自己决定权》,莫纪宏译,于敏校,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3期。
林来梵、骆正言:《宪法上的人格权》,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
参见阿部照哉等:《宪法——基本人权篇》,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3—105页。
参见林来梵、骆正言:《宪法上的人格权》,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
参见松井茂记:《论自己决定权》,莫纪宏译,于敏校,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3期。
蔡宗珍:《公法上之比例原则初论——以德国法的发展为中心》,《政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62期,第75页。转引自郑琦:《比例原则的个案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参见席作立:《比例原则的起源、含义及其发展》,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75,376页;蔡震荣:《论比例原则与基本人权之保障》,载《警政学报》1990年第17期。转引自席作立:《比例原则的起源、含义及其发展》,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参见秦策:《刑事诉讼比例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届博士学位论文,第15页。
参见青柳幸一:《基本人权的侵犯与比例原则》,华夏译,载《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1辑。对于此,笔者不能认同。诚然,比例原则源起于警察法领域,但这并不代表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警察法领域;而且比例原则在其他法律领域(如宪法)的扩张,也并不必然排除了其继续在警察法领域的适用。比例原则在宪法领域的适用,不仅不排除其在原来领域的适用,“相反是更加强化、具体而非弱化、抽象了比例原则的使命,更加能充分实现其规制国家权力的作用。”
上述三个子原则的定义主要参考姜昕:《比例原则研究——一个宪政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3—35页。
于安:《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姜昕:《比例原则研究——一个宪政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69页。
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   174页。转引自秦策:《刑事诉讼比例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届博士学位论文,第15页。
莫纪宏:《论宪法原则》,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参见青柳幸一:《基本人权的侵害与比例原则》,华夏译,载《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1辑。
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152页。
参见林来梵、骆正言:《宪法上的人格权》,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
松井茂记:《论自己决定权》,莫纪宏译,于敏校,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3期。
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7—403页。
“法益侵害说”为目前学界之通说。
参见黄京平、陈鹏展:《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研究》,载《江海学刊》2006年第4期。
虽然学界普遍认为“十字架山案”的判决是必要性原则的运用,但是笔者认为“十字架山案”中,警察机关的“建筑命令”是违反了适当性原则,而不是必要性原则。
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73页。
参见衣家奇:《非犯罪化的途径及我国的选择》,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赵合俊:《性权与人权——从<性权宣言>说起》,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
参见王建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司法能动论》,载《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秋季卷。
Black, Henry Campbell, Black Law Dictionary, 6th ed,West Publish Co.1990,p847. 转引自王建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司法能动论》,载《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秋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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