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进化论理性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毕竟分属于不同的哲学阵营——就前者而言,其仍属于理性主义范畴。虽然进化论理性论证的核心在于“理性不及”(non-rational)[21],即“一方面,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运作的能力方面有着一种逻辑上的局限,这是因为它永远无法离开它自身而检视它自身的运作;而另一方面,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的作用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限度……”,[22] 然而,归根结底,在进化论理性主义眼中,理性仍然是人类生活的世界的基本担保,“其目标不是将理性弃而不用,而是为了确保理性的建设性的有效运用。”[23]对此,哈耶克本人的立场是十分鲜明的,哈氏认为“如果唯理主义所欲求的乃是尽可能有效地运用理性,那么我本人就是一个唯理主义者。然而,如果唯理主义这个术语意味着有意识的理性应当决定每项特定的行动,那么我就不是一个唯理主义者”。[24]
相对而言,在理性问题上,文化相对主义所依据的非理性主义则走的较远。虽然到目前为止,非理性主义仍有着较为宽泛和争议的内容——“在庞大的非理性主义家族内部往往众说纷纭,有激进派、温和派和保守派之分”,然而,在对传统理性进行非难这一点上,非理性主义则是一致的。“一百多年来,特别是战后几十年中,非理性主义运动获得了长足发展,由对理性的零散的、不相关联的批判,发展为一种系统的日益深入的理论批判”。[25]非理性主义者将各式各样的非理性东西推上前台,“它们是权力意志(尼采)、思(海德格尔)、欲望(拉康)、本文(德里达)、异(列维那)、历史(福柯)、机器(德勒兹)、异质性(巴塔耶、克里斯蒂娃)”,[26]“这些非理性的‘基本实在’(马丁·施瓦伯语)都是以混沌、流动、无序为特征的”。[27]换句话说,在非理性主义者那里,绝不仅是对唯理主义,而是对整个理性传统的批判,在非理性主义眼中,理性已没有了任何优越性,在对世界的解释和说明上,其甚至还不如以上所提到的一系列非理性主义替代物。
这样,我们有理由相信,尽管新自由主义语境下的进化论理性主义和立基于非理性主义之上的文化相对主义都形成了“民间法立场”,然而此“民间法立场”却非彼“民间法立场”,而这一点恰恰在很多时候被我们所忽视了——在当下的民间法研究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基于这种忽视而产生的论证上的混乱和不自洽,即有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民间法立场”的持有者站在非理性主义阵营强调“地方性知识”,而有的时候,我们又看到他站在理性主义阵营支持“法律现代化”。笔者认为,就学术研究而言,这种忽视及由此带来的问题对民间法研究的总体状况而言是不利的,因为这种缺乏前提反思的研究方式将会直接影响学术对话的有效性,而缺乏有效的学术对话将使整个的民间法研究丧失严肃性及深入的可能性。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追溯并清楚地比较两个不同的“民间法立场”成为本文以下部分的主要工作。
三
如上所言,进化论理性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分属于不同的哲学阵营,这就决定了其各自的“民间法立场”必然存在着特定理论界限内的论证表达。以下,我们将以“法治”、“法律发展”和“法律方法”为关键词对此做出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