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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立场”生成路径辨异

  
  相比较进化论理性主义,文化相对主义与“民间法立场”之间的关系则是通过“地方性知识”这个特定的概念显现出来的。

  
  一般认为,“地方性知识”是由美国人类学家吉尔兹(Clifford Geertz或译“格尔兹”)提出的概念,而将民间法的理解建立在所谓“地方性知识”之上也是当下中国很多“民间法立场”的持有者的一个基本起点,甚至有学者认为民间法论者就是“强调法律是地方性知识”。[12]然而对于本文而言,我们则需要意识到,这样一个“地方性知识”概念从其根源来说实际源自人类学研究中的文化相对主义,而这种文化相对主义归根结底又是立基于非理性主义之上的。

  
  根据我国人类学学者王铭铭先生的论证,吉尔兹提出“地方性知识”的时间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这个时间段正是所谓西方人类学的新变化时期。[13]即,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进化的历史观在人类学的关切不再被重视”,[14]而文化相对主义在整个人类学研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在文化相对主义者看来,西方的所谓理性话语并不能阐释和表达非西方观念,非西方的文化只能通过其文化持有者自己的文化话语去撰述自身的文化本文,而研究者则需要“从专家的、西方的、现代的‘经验相传’转入当地的、非西方的、非现代的解释体系中去”,[15]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文化相对主义者对“理性——真理”的话语结构表示了严重的不满,并因此展开了激烈的批判,最终用非理性主义的“权力——知识”分析代替“理性——真理”的话语表达。这一点,在人类学经典着作《东方学》一书表述的十分清楚——在该书中,作者萨义德明确提出“一个文化体系的文化话语和文化交流通常并不包含‘真理’,而只是对它的一种表述”;[16]而“西方与东方之间存在着一种权力关系、支配关系和霸权关系”[17]

  
  吉尔兹提出“地方性知识”概念时明确表达了其文化相对主义内容及背后的非理性主义诉求。在《地方性知识: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和法律》一文中,吉尔兹指出,人类学跨入法学研究的地方就在于“把自我认识、自我观察、自我连接的过程和其他认识、其他观察、其他了解的过程焊接在一起的一种相对化”,[18]“如果那些法在教条程度上不亚于我们,那么在逻辑上也不低与我们”,[19]“我们所需要的,或者所能期待得到的最好的东西就是纳尔逊·古德曼的看法:甚至纯粹真理的现代典型——科学规律也只是‘最接近于经得起考验和有启发性的谎言’”。[20]这样,我们看到,正是基于非理性主义思潮生成的文化相对主义促使吉尔兹提出了“地方性知识”这一概念,而随着这一概念及其所代表的理论引入国内民间法研究,其最终又成为许多“民间法立场”持有者的分析框架或者论据。

  
  二

  
  以上即我们从进化论理性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出发,对不同“民间法立场”生成路径的简明描述,通过这样一个描述,我们发现进化论理性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的共同之处是明显的,即,无论新自由主义语境下的进化论理性主义还是立基于非理性主义的文化相对主义都充分注意到了生活实践中的非理性因素,并因此对传统的理性(唯理)主义产生怀疑,而这种怀疑一旦进入法学研究领域,长期以来被视作人类理性产物的国家法必然会遭受批判甚至解构,而作为国家法对立面的“民间法”却由此获得了“华丽的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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