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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是什么

  
  五、结语:

  
  作为学术概念的“政策”。

  
  然而,上述三个原因的列举还不足以使我们最终把握法理学研究中“去政策化”之消极后果,也许,在上述三个问题之外,我们需要作更深入思考。如上所说,在本文看来,将政策排除在法理学研究范畴之外,是制定法意义上的法治话语施加影响的结果,而这种话语本身又是中国法理学近三十年发展的产物。对于这样一种法治话语,笔者首先认为其具有不容否定的积极意义,毕竟,话语的存在往往意味着学术研究中“范式”的形成,[40]而“范式先定”的研究则又“标志着科学活动是自觉的,而不是盲目的”。[41]正因为如此,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制定法意义上法治话语的存在显示了中国法理学研究的成熟。然而在另一方面,面对这样的法治话语,我们又不得不保持足够的警惕。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在学术研究的过程中,任何“话语”都容易转化为“霸权”或者“符号暴力”,而一旦话语实现了这样的转变,其必将限制甚至遏止相关研究的展开。正因为如此,所以作为一个更具广泛意义的结论,本文坚持认为,中国的法理学研究必须与制定法意义上的法治话语保持距离:一方面,这种“距离保持”就其实质而言构成了中国法理学研究进一步深化或者反思的前提;另一方面,这种“距离保持”就其步骤而言则必须从恢复各种法学“概念”的“学术身份”起步——若干年前,苏力先生曾这样概括法学研究中的“学术概念”:“所谓学术概念,我指的是剔除了不同的人赋予这个词的主观偏好色彩,将它从新中国以来主导的政治话语中剥离出来,也将它从作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反衬剥离出来,把它作为一个描述现实的同时也可能作为一个分析现实的概念”[42]现在看来,这样的概括无疑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而在某种意义上,这个概括恰恰回答了本文标题所提出的疑问。

【作者简介】
吕明(1975—),男,安徽合肥人,合肥师范学院政法与管理系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制度保证和具体制度建设”(项目编号:08BKS035)与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08JD710003)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在2006年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宽严相济”被确认为我国新时期的刑事司法政策。
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张文显:《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与教育咨询报告》,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35页。
张文显:《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与教育咨询报告》,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页。
张文显:《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与教育咨询报告》,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页。
张文显:《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与教育咨询报告》,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页。
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9页。
高其才:《政治司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2页。
高其才:《政治司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2页。
“法的渊源”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虽然在一般意义上,法的渊源可以做多种理解(葛洪义教授曾列举了法的渊源可以有法的历史渊源、法的本质渊源、法的思想理论渊源、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文件渊源、法的形式渊源等六种含义)然而作为法理学,特别是立法学的专门术语时,它通常是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又称法的形式来源,“这是中外法理学界的通常用法”。参见葛洪义:《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版;朱景文:《法理学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5页
蔡定剑:《历史与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5页。
蔡定剑:《历史与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9页。
一般认为,新中国法理学的前三十年(1949-1979)是“国家与法的理论”时期,“其突出特点是政治与法律不分,法律成为政治附庸”。参见沈国民、王立明:《二十世纪中国社会科学》(法学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46页。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
陈金钊:《认真对待规则》,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陈金钊:《认真对待规则》,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从某种意义而言,“福柯所有的研究和著作甚至可径直称之为‘话语分析’”参见于海:《西方社会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1页。
J丹纳赫:《理解福柯》,刘瑾译,百花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页。
就福柯而言,“话语”还表达了其另一个重要判断,即“权力和知识是相互连带的;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知识。”参见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第29页。
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第28页。
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第28页。
而政策特别是国家政策却常常表现出与制定法基本同一的主体。有学者直截了当的指出“政策要么出自执政党,要么出自政府,而立法权则出自人大,表面看是三个不同出处。可是中国的人大是执政党领导的,政府也是执政当领导的,因此法律也好,政策也好,二者在现实上具有同构性和同源性”。参见张镭:《论习惯和法律——两种规则体系及其关系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2页。
武树臣:《从“阶级本位·政策法”时代到“国民本位·混合法”时代———中国法律文化六十年》,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9期。
武树臣:《从“阶级本位·政策法”时代到“国民本位·混合法”时代———中国法律文化六十年》,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9期。
而对于“影响力有限”的原因,学者们也给出了一些答案,譬如有学者指出,由于国家主义观念的盛行,所以“在我国习惯的法源地位是很低的”;而“判例常常被认为是资产阶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表现’,故在感情上遭到排斥”。参见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页;汪永清:《判例比较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1期。
《牛津法律大辞典》“法治”词条指出,“法治”是指“所有的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遵循某些原则。上述原则一般被视为法律特性的表达,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正当秩序原则”,同时指出“法治”“这一最为重要的概念,至今尚未有明确的内容,也不易做出界定”。参见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90页。
蒋立山先生曾明确指出“外部压力与挑战是促使中国政府决心走上一条以经济赶超为核心的现代化道路,同时也成为政府推进型法治变革道路的重要原因。”参见《中国法治道路初探》,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
1996年和1997年中国宪法学界曾发生有关良性违宪的争议。所谓良性违宪,是指国家机关的一些行为虽然违背了宪法条文,但却符合人民的利益。当时,大多数学者并不同意良性违宪的主张,认为改革开放中出现的规范与现实的冲突,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修改宪法等法定形式解决,不能期望法外解决,应充分利用宪法本身的机制。参见郝铁川《论良性违宪》,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童之伟:《“良性违宪”不宜肯定》,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张镭:《论习惯和法律——两种规则体系及其关系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2页。
蔡定剑:《历史与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页。
韦森:《经济学与哲学:制度分析的哲学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4页。
迈尔文·艾隆·艾森伯格:《普通法的本质》,张曙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
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孟勤国:《论当今中国的双轨法制》,载《当代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
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何勤华、李秀清、曲阳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
孟天:《春风又起——记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1期。
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1996年版,第40页以下。
众所周知,“范式”(paradigm)一词最早由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提出,虽然库恩在多种意义上使用范式一词,然而其基本内涵是“用来表征或描述一种理论模型,一种框架,一种思维方式,一种理解现实的体系”。参见斯坦因·拉尔森:《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任晓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1页。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2页。
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50页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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