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文主题而言,价值层面的政策批判与描述层面对“法的渊源”的重新界定虽然在逻辑上并没有直接联系,在效果上也没有直接将政策驱逐出法理学研究领域,但却形成了一种事实的“共谋”,即导致了制定法意义上法治话语的形成:一方面,价值批判,使以往基于政策的法律实践失去了“正当性”,制定法意义上的法律实践借此获得了“此消彼涨”式的肯定;另一方面,“法的渊源”的重新界定,又使制定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正统法律地位,二者结合起来,最终使中国的“法治”只能(或主要)在制定法层面进行论证和完善,制定法意义上的“法治”话语由此形成。而一旦这种话语形成之后,法理学和法理学研究者的思考方式就难免受其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它决定了中国的法理学应该关注什么,应该摈弃什么,“他的有意识活动,他想要讲的话,或者还有他情不自禁地在他所说的东西中,或者在他公开表露话语的几乎察觉不到缝隙中流露出来的那种无意识游戏”。[22]最终,受这种制定法意义上法治话语的影响,在完成了对政策的批判任务后,任何对政策的中立研究都可能被视为一种亵渎,即对承担制定法意义上“崇高”法治理想的法理学研究的亵渎,政策因此被驱逐出中国法理学研究范畴之外。
三、政策、习惯和判例:
鲜明的对比饶有趣味的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一方面,以“制定法”为正统,中国的法理学不再将“政策”看作法的“正式渊源”,甚至将政策排除在法理学研究范畴之外;而另一方面,“判例”和“习惯”这两个看起来似乎更为不“正式”的“法的渊源”却引发了法理学研究者的空前兴趣——在很多场合,“习惯法”、“判例法”等词汇被一再提及,而“政策法”却鲜有耳闻,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关注,毕竟,就形成主体而言,“判例”、“习惯”与制定法实际存在着更大距离:判例只是具有精英色彩的法院的产物,习惯更是“自发”形成的。[23]。
笔者认为,在当下的中国法理学研究中,判例、习惯的地位之所以会出现上升趋势,主要应归结为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较为直接,笔者称其为历史原因。如上所述,就新中国法律实践而言,政策实际构成了对制定法地位和制定法意义上的“法治”的最大威胁者,这种威胁在立法方面主要表现为“忽视立法的意义,使得一系列重要的基本的法律、法规、条例等法律文件迟迟未能制定出来”,“毫无顾忌地用新的政策去废止、搁置、修正、改变现行法律规范,大大降低了人们对法律的信赖程度”;[24]在司法方面则表现为“司法审判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案例的审理不得不经过逐级请示、讨论的渠道,以期避免偏差”。[25]而习惯和判例却从来没有扮演过这种“喧宾夺主”的角色,换句或说,习惯和判例在新中国的法律实践中一直“影响力有限”,[26]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制定法意义上的法治话语对习惯和判例作出了相对“安全”的判断,同时也为法理学对习惯和判例的研究留下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