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地使用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刘向东
【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农地使用权制度已经历了数次变革,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本身设计固有的一些缺陷日趋显露。2007年3月《
物权法》的通过,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深化农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如何深化农地使用权制度改革,依法完善农地使用权制度,明晰农地使用权利体系,稳定现有的土地承包格局,保障集体农地财产所有权,赋予农民公平、自由、合法的农地使用权益,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
【关键词】农地使用权;
物权法
【全文】
一、农地使用权制度及其法律特征
1.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内涵
农地使用权是指以农业经营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地使用权是一种综合性、概括性的权利,是我国农地使用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农地使用者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按农地性能和用途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和使用。农地使用权与农地所有权既可以结合,也可以分离,即农地所有者和非农地所有权人都可以行使农地使用权。目前,我国农地使用权的取得采取无偿行政划拨、有偿出让或转让,农地使用权的设定期限依据用途不同而有不同的年限,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地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农地使用权制度是指国家对农地使用权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我国的农地使用权制度不仅体现一种产权制度,一种农业生产经营制度,还体现一种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内涵。农地使用权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涵义:
第一,农地使用权是一种“成员权”。[1]每个农民都有权按人口平均分得一份农地,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各地频繁发生的随着人口的变化的农地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为了维护这种“成员权”。成员权的性质也决定了农地的所有权必须界定为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发包农地并根据社区人口的变化调整农地的责任,以保证每个人都能公平地获得农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