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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使用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其次,用土地使用权取代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理顺乡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关系,减少不必要的干预,使农民能依法行使土地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论的权属概念,人们对其表述不一: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使用权、用益权、永佣权等等。用承包经营权来指代具有物权意义的土地使用权,不仅不准确,而且势必涉及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问题,用土地使用权取代承包经营权,不仅能较好的重构土地权利体系,而且将减少许多无谓的争论,[6]当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结束后,乡村干部的土地发包任务宣告完成,其工作的重心理应转移到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的轨道上来。


  

  3.推进土地制度改革法制化


  

  在权利层面,过去多年形成的二元社会结构体制还在束缚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束缚着农民致富,束缚着农村劳动力向非农转移。同时,由于农民群体在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势单力薄”,制约了公民权利、国民待遇在农民身上的兑现;在法治层面,依然存在农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的能力薄弱,村级民主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和规范;在平等与自主层面,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强力意志的影响,以及产权不明等等因素,掣肘了农民对于自身财产、地位、发展的自主能力。所有这些,既是过去出现农村困境的内在原因,也是建设新农村时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土地制度改革首先在征地制度改革,征地制度必须防止公权侵犯私权,因此必须牢固树立保护耕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法执政的理念。


  

  4.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权利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土地关系主要是由土地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来调整,但土地首先是一种财产,其次才是一种管理对象。土地上的各种财产关系亦应由民事法律规范中的物权法来调整。在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同时,要根据国家物权法,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使集体土地有真正的所有人。所有人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方式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收益、分配。实行农村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建立用地物权制度,赋予土地使用者以真正民事意义上的物权,使土地使用者享有清晰明确的权利,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中土地权利关系不清晰的局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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