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农业科技的进步和利用受阻,农业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影响。目前农业家庭经营规模狭小且分散,生产要素的配置被局限在相对封闭有限的范围内进行,导致农业科技进步的动力不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缓慢。农业家庭经营,由于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盲目性和短期性阻碍了农业科技进步。在家庭承包经营的条件下,农户受投资能力、技术革新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的限制,日趋减少对农业的基本建设和科技投资,削弱了农业生产发展的后劲,影响着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农地使用权流动性弱。在我国“二元农地所有制”结构下,农村集体农地的单向性权属转移,以及集体内部农地流转缺乏规范,使农地使用权的流动性不强。建设用地由国家统一供给并实行集中管理,农村集体农地权属单向度转移,国家控制和垄断了农地市场,使农地转为建设用地不能通过市场化的自主交易实现。集体所有条件下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既形成了集体内部的对农地的均等占有,也形成了对集体之外的排他性,使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限制。集体内部农地使用权流转缺乏具体的操作设计和政策规范,农民的农地流转权经常受到侵害。农地流转的强制推行,剥夺了农民的自主交易权;通过“返租倒包”等形式低价强行租回农民承包的农地;把农地视为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固化人地关系。农地流转缺乏制度规范和有效途径,农地抛荒现象严重,在农地资源十分稀缺的情况下,农地抛荒导致了极大的效益损失。
第五,农地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农民利益受损严重。农地的国家征用或征收导致集体农地的权属转移,由于农地承包经营制度下对农地征用范围、征用程序、征用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等环节缺乏科学有效的规范,权属转移必然导致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农民权益。一方面,征地权的适用范围呈现扩大化趋势,征地程序的缺乏理性,而且农地征用制度呈现强制性,政府以农地的征地者、出让者和征地纠纷裁决者的身份出现,农民缺乏谈判协商的机会和能力,农地权利和公民权利受到相当程度的损害。另一方面,农地出让收益与征地补偿极不对称。农地作为一种资产,其价值以曾经的用途及产出决定明显是不合理的、未能形成地价的市场化,农地的预期收益基本不被考虑,农地权属转移中产生的巨大农地收益与失地农民过低补偿并存。此外,还采用养老保险、非农就业机会、安置住房、减免税费、食物补助等方式进行补偿,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农民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