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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使用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第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限制处分权。我国实行的是农地公有制,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这一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农地所有权不能象西方国家农地私有制体系下的自由流转。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明文规定,禁止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农地所有权,但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让。《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了具体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一定范围的土地的处分权。


  

  3.中国现行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局限性


  

  第一,农业的小规模兼业化经营,导致农民增收困难。在农业生产力整体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我国呈现出与西方国家不同的农业兼业经营没收方式。西方国家由于农业生产机械化使农业劳动力相对过剩而形成的农业兼业化,我国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吸纳农业劳动力的能力极其有限,从而形成我国农业的“小规模兼业经营”的特征。这直接导致了耕地利用粗放,熟练技术的劳动力的缺失、城市化进程的缓慢和农民内部收入差距扩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占有的资源非常有限而分散,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低下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使农民收入难以提高。目前我国农地流转市场没有形成,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农地还是农民最后的保障和退路,农户之间农地转包、转让发生率极低,农地规模经营难以形成。农业小规模兼业化经营模式造成农地使用效率低,农民增收困难,严重影响我国农业的现代化进程。


  

  第二,一家一户分散的农业生产经营,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率。我国大多数农村是根据按人口或按劳力平均分配集体土地,这种均田承包造成了人地关系结构性失衡。随着人口增减变化又增加了许多不稳定性的因素,地块日趋变得极其零碎分散,小规模的农地经营模式,不利于引进资金和技术,难以形成规模效益。而单个农户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对市场的参与程度、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技术创新等均较为低下,不利于农业生产的社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也是障碍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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