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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探析

  
  (4)采用客观事实的证明要求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客观事实的证明要求是一个理想化的要求很高的证明要求,为达此证明要求,当事人必须耗费比法律事实的证明要求多得多的时间和金钱,且由于证明要求过高,有些案件事实长期得不到证明,造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而效率是公正的题中之义。所以客观事实的证明要求是与公正的司法理念相悖的。而法律事实的证明要求由于其证明要求较低,较之客观事实的证明要求,能较大地提高诉讼效率,从而促进公正的实现。可见,客观事实的目的是为了更大程度地实现公正,但其结果却事与愿违。

  
  2.客观事实的证明要求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列宁说:“认识是思维对客体的永远的没有止境的接近。自然界在人的思想中的反映,应当了解为不是‘僵死的’,不是‘抽象的’,不是没有运动的,不是没有矛盾的,而是处在运动的永恒的过程中的,处在矛盾的产生和解决的永恒过程中的。”[11]诉讼证明的过程就是认识案件事实的过程。认识只能无限接近客观真理却不能完全到达客观真理。而诉讼证明由于受到各种限制(法律价值选择、举证时限、诉讼期间、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局限、利益的冲突等等),使我们更不容易完全达到客观真理。客观事实的证明要求,只看到了人的认识(意识)能够认识客观真理,却没看到认识过程的辩证法,没有看到认识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对立统一,而诉讼证明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这种对立表现得更加突出。而法律事实的证明要求,则坚持了这种辩证法。所以法律事实的证明要求比客观事实的证明要求的哲学基础更加坚实。

  
  3.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与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的关系是一样的。法律事实相当于相对真理,客观事实相当于绝对真理。他们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法律事实并不排斥客观事实,而是以客观事实为其目标,力求使法律事实尽可能地接近客观事实。如果一个法官为坚持法律事实而弃客观事实于不顾,那么这个法官就没弄清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正确关系。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在诉讼中的具体化,是诉讼所追求的真实在诉讼中的具体表现。正如绝对真理寓于相对真理中一样,客观事实也只能寓于法律事实中。正如我们追求绝对真理得到的却是包含绝对真理的相对真理一样,我们追求客观事实,但我们得到的只能是包含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科学的民事诉讼证明要求只能是法律事实而不应当是客观事实,因为民事诉讼的裁判在事实上只能以法律事实为基础作出而不能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作出。把客观事实作为证明要求,不符合诉讼规律,必然造成混乱,不利于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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