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的对比分析,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法律事实的证明要求优于客观事实的证明要求,法律事实的证明要求更符合认识辩证法、更符合诉讼规律和诉讼的价值追求,更能在事实上促进公正。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辩证统一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客观事实是理想目标,法律事实则是符合诉讼实际和规律的证明要求。法律事实才是诉讼所追求的真实的具体化,才使诉讼所追求的真实具有了可操作性和现实性。诉讼是应然和实然的统一,而更注重实然。所以科学的诉讼证明要求应当是法律事实而不应当是客观事实。
四、科学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的证明力占优的证明标准
当前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证明标准,一是多元的证明力占优的证明标准,即“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前者比后者的标准低;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以‘证明力占优势’的证明标准为主,以在一些特殊案件实行‘高度证明力’证明标准为辅;同一案件中的不同的事实可以有不同的证明标准。”根据我国实际,我们可以将这个定义作如下改造:多元的证明力占优证明标准是指,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前者比后者的标准低;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以“高度证明力”的证明标准为主,以“证明力占优势”证明标准为辅;同一案件中的不同的事实可以有不同的证明标准,主要案件事实实行“高度证明力”证明标准,次要案件事实实行“证明力占优势”证明标准。 二是一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它要求具体达到如下四项要件:“(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民事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才是正确的。”
与法律事实的证明要求相适应的是多元的证明力占优的证明标准,与客观事实的证明要求相适应的是一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为科学的证明要求是法律事实,所以科学的证明标准也应当是多元的证明力占优的证明标准,否则就与科学的证明要求相冲突,证明标准就建在了不坚实的基础上。另外,支持多元的证明力占优的证明标准的科学性的还有其他理由。兹分析论证如下:
1.民事诉讼的特点决定了将刑事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强加适用于民事诉讼缺乏科学性。(1)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目的根本不同。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主要是惩罚犯罪,这必然要求查明犯罪事实(包括各种情节),找到犯罪嫌疑人等,因此定罪量刑对这些的要求很高,只有这样才可以做到“不枉不纵”,而民事诉讼的目的则主要是解决纠纷,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不过分追求事实清楚,有时候,这甚至是当事人出于保护隐私的考虑而极力避免的;从当事人尤其是败诉一方的心理分析,自己的证据不如对方有份量,败诉是必然的。所以,过分追求证据确实充分,许多情况下反倒起了“挑讼”的作用,证明力占优的证明标准足以达到解纷止争的目的。(2)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后果性质不同。刑事诉讼活动一般都涉及剥夺人的生命、自由、政治权利或重大经济利益,非同小可,一旦错判,其损失一般很难挽回。为了切实保护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刑事案件错判率降到最低,有必要设置较高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只涉及当事人的一般民事权益主要是财产,因此在民事诉讼中采用这么高的证明标准没有必要。(3)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主体的举证能力看,其差距可谓“天壤之别”,所以民事诉讼中不应采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