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探析
王丹
【摘要】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司法界过去对这一问题存在着不尽相同的认识。新修改的
民事诉讼法,在证明标准这一问题上,没有进行修改。因为理论上的认识偏差,导致了实务中的不恰当操作。本论文通过对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二概念的辨析,指出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是不同的概念,并得出结论:证明要求与证明标准之间就证明而言,是本质与外在的关系。通过对法律事实的证明要求和客观事实的证明要求的辨析,论证科学的证明要求应当是法律事实。通过对一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多元的证明力占优的证明标准的辨析,论证科学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多元的证明力占优的证明标准。然后对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提出笔者的一些意见。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证明要求
【全文】
一、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
诉讼证明标准是衡量当事人主张成立的具体尺度。法学界学者的观点从不同角度揭示了证明标准的本质。第一种观点主要从法官裁判的角度揭示证明标准的本质,第二、三种观点主要从当事人角度揭示证明标准的本质。笔者认为诉讼证明标准不属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诉讼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固然由法官进行权衡,当事人自己也完全可以预测,所以诉讼证明标准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应从法官和当事人两个角度作出规定。所以可以这样定义诉讼证明标准:诉讼证明标准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由法官在认定事实过程中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所使用的用以衡量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及其论证是否已达到证明其主张成立程度的具体尺度。达到诉讼证明标准,则认定其主张成立;未达到诉讼证明标准,则认定其主张不成立。而所谓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即规定于民事诉讼立法和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明标准。正因为它是民事诉讼的,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各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调整手段和调整强度也不相同,所以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不相同的。
二、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
对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应首先进行探讨。如果它们是同一概念,就没必要对之进行区分。如果它们是不同的概念,就必须对之作出区分并进而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