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明标准和证明要求这两个语词有两种不同认识:认为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是同一概念。一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证明要求、证明任务等术语系同一概念,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认为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是不同的概念。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证明要求与证明标准,指出“证明要求与证明标准有关。证明要求是法律要求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而证明标准是衡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 。
笔者认为,证明标准和证明要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将这两个概念相互混淆。
1.证明要求是诉讼证明所要达到的目标。证明要求与证明任务、证明目的、证明目标的含义基本相同,是指在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活动所应当达到的目标。证明要求的确立,与人们对证明本体的认识有关。所谓证明本体,是指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的“真实性”。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由于受人类思维认识客观世界的历史发展阶段制约,人们对证明本体以及诉讼证明的价值功能的认识有一个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按照其历史发展逻辑,曾经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的神示真实、法定证据制度的形式真实、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实质真实(我国有学者亦将其称为主观真实)以及我国过去倡导的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客观事实等不同阶段。相应地证明要求也就存在神示真实、形式真实、实质真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别。
2.证明标准是指衡量证明主体的证明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是衡量当事人的证明是否证明其主张成立的具体的量度,例如“无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高度证明力”证明标准等。相比较而言,证明要求比较抽象,而证明标准则使证明要求确切化、具体化,若把证明要求等同于证明标准就抹杀了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证明要求是法律为诉讼证明提出的证明目标,证明标准是法律为诉讼证明是否达到该证明要求而提出的具体的衡量尺度。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的联系最为接近,两者都是诉讼中当事人证明活动的评判和指导,都是在证据证明与认定案件事件之间形成某一连接点。但是,两者之间的着眼点和侧重点并不一样。证明要求着眼于证明的目的和任务,而证明标准可以设定高低不同的层次,而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所得出的事实的可靠性、真实性又不一样。显然,证明要求是证明的内在本质,证明标准则是证明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证明要求决定了证明标准的外在表现。例如,客观事实的证明要求,决定其证明标准是充分、确实,而法律事实的证明要求,决定其证明标准则是必要、可能性较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