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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中国实施何以艰难?

  

  四、社会成员普遍缺乏宪法思维


  

  在现实生活中,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似乎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恐怕还与人们普遍缺乏宪法思维有直接的关联。简言之,宪法思维就是人们运用宪法概念、规范、原则及精神,观察、分析、处理与解决各类社会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宪法思维不同于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关注的是普通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而宪法思维所关注的核心则是政府行为是否合乎宪法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如何得以保障。宪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要求所有政府权力主体皆在宪法之下,尊重和保障人权,依照宪法治理国家。具有宪法思维的公民,心中就会时刻装着宪法,因为宪法不仅是评价政府国家行为是否正当的最高标准,而且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护身符和圣经。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国宪法序言宣称: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5条也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从党章和我国宪法序言及规定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那就是:宪法是最高的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评判一切行为是否合宪的最终标准与尺度。而只有具备了宪法思维,并运用宪法思维进行观察与分析问题,才能够对各种社会问题作出是否合乎宪法原则精神的判断,从而防范各类违宪案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最终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无论是立法者或决策者,还是法律职业者以及法学研究者,乃至广大民众,都应当具有宪法思维。


  

  反观社会主体的宪法思维意识,“缺宪法思维”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应当说普遍存在,对宪法实施具有潜在的危害。譬如有些立法者进行立法时,只考虑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往往舍弃宪法,无视社会公共利益。有的立法者立法时很少考虑到宪法,例如在《物权法》起草时,如果没有北大教授巩献田的一封质疑违宪信,或许起草者就不会顾及宪法,在一次学术会议上,有参与起草《物权法》的学者就坦言承认思维中根本无宪法这回事,因为在他的印象中,宪法在我国不过是个摆设。作为立法者必须具有深厚的宪法思维,以宪法思维统领整个立法活动,只有这样,立法者所立之法才可能是合乎宪法原则与价值目的的良法与善法。多数法官也往往缺乏宪法思维。迄今令人遗憾的是,除宪法以外的法,都进入了法官的视野中并在实际中得到适用,而惟独法律家族中效力至上、地位最高的宪法没有被适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有学者感叹说:这就产生了中外法制史上的一个奇观,中国有一部叫做“宪法”的法律,并规定它在各种法律中效力最高、最具权威,然而它被制定出来竟不是为了诉讼!在法学研究领域,“缺宪法思维”的倾向亦有所体现。部门法研究学者只研究所在的部门法,而基本不涉猎宪法;在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研究中,难见宪法思维与宪法方法的论述。研究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的学者,也基本不涉猎宪法思维与宪法解释的研究,这当然与我国缺失宪法司法制度有密切的联系,但由于法学学者研究中的宪法思维阙如,又大大延缓了宪法可诉制度在我国的确立。由于宪法自身的实际效力在社会生活中打了折扣,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而言未起到应有的作用,所以普遍民众对宪法的认知与价值认同程度也较低,从而影响了民众的宪法思维的树立。实际上,公民基本权利侵害事件经常发生,像2006年度发生的孟母堂教育事件、福建漳州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四类人员从事娱乐业事件、手机短信侮辱县委书记事件、深圳妓女示众事件、养路费征收事件、上海记者请求信息公开事件、云南养犬事件、山西方山县委书记关闭县城网吧引争议事件、死刑犯器官拍卖事件等,都属于宪法事件,但大都没有在宪法层面得以解决,这不能不说是缺宪法思维的表现。因此,只要公民的宪法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公民的宪法意识与宪法思维就不可能提高与养成。而事实证明,只有广大的民众具有了宪法思维,能够自觉运用宪法规范、原则与精神来思考、分析和判断问题,宪法才有力量,否则就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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