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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轻缓化的效益价值及在我国当前的实现

  
  三、刑罚轻缓化的效益价值在我国当前的实现

  
  刑罚轻缓化的制度实现,具有体系性和复杂性,它是刑罚结构各要素的合理界定和重新整合。刑罚轻缓化要求刑罚结构各要素的界定与整合体现并践行刑罚人道主义和刑罚不可避免性原则,实现刑罚轻缓化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向制度设计的转化。刑罚轻缓化的制度实现具有当代性,当下转型中国的刑罚轻缓化是在和谐社会建设的背景下进行的。刑罚轻缓化本身符合并具体化着和谐理念,刑罚轻缓化的制度实现在我国当前社会中具有了坚实的基础。下面对影响刑事法律供给规模、左右刑罚立法成本、进而决定刑罚效益的主要因素即既定法律秩序、法律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成本与研究开发的弹性以及法律供给的机会成本三类因素进行分析,探讨刑罚轻缓化的效益价值在我国当前的实现。

  
  刑罚效益的立法成本由规定刑罚的刑事法律的现实供给情况决定。影响法律供给规模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既定法律秩序,包括文化传统、法律观念等,它总是作为基础性和背景性的因素对法的制定起作用。(2)法律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成本与研究开发的弹性。如果法学理论发展、法制实践经验知识积累充足、整体社会科学知识水平高,则立法的质量就有保障,法律收益也相应提高。(3)法律供给的机会成本(法律价格),即社会公众因服从法律而放弃的自然权利和其他利益,它是公众购买法律时的成本支付以及违法时所受的制裁。法律机会成本越大,说明法律供给的价格越高,收益相对越低。[11]既定法律秩序、法律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成本与研究开发的弹性以及法律供给的机会成本等因素决定了刑罚轻缓化在我国当前的实现具有先在的推动力和现实的必要性。我国现实的刑事法律供给情况为刑罚轻缓化趋势提出了要求,即这些情况中包含着轻缓化适用的条件和需求,刑罚轻缓化实施的阻力减小,成本相应降低。

  
  (一)既定法律秩序与我国当前刑罚轻缓化效益价值的实现

  
  就既定法律秩序而言,一项法律制度的制定及其内涵的创新目标与现有的法律秩序所蕴含的法律传统越相近,该法律制度的创设就就越有效率,法律收益就越大。刑罚轻缓化的制度化所内涵的宽容精神、和睦气象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现实法律秩序所蕴含的法律文化十分契合。

  
  中华传统文化和中华民族数千年的社会实践创造了十分丰富的人际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瑰宝。自古以来,“和”的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崇尚和谐是中国哲学和文化的优良传统。在中华文明史上,“和”一直为国家政权及其代言人所倡导和推崇,并因历史背景的差异而演绎出多姿多彩的形式。此种“和”之追求,通过夯实其在伦理道德中的权威性,进一步树立了其在政治统治的运行、法律制度的构建乃至家庭生活的进行中的主导地位,逐渐形成了一种具有深层次性和高持续性的民族文化,这种民族文化必将伴生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作为现代社会发达标志之法治,也充分尊重并忠实践行民族文化所承载的具有继承性和亲和性的“和”之精神。在当代,社会和谐、人的发展和人类福利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而社会公平与正义正是衡量社会和谐、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的重要标准。[12]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需要法律的充分保障才能实现。刑法作为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法,更应当体现社会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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