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供给的机会成本与我国当前刑罚轻缓化效益价值的实现
法律供给的机会成本是行为人因服从法律而放弃的其他利益,包括行为人购买法律时所支付的成本和违反法律时所受的制裁两个部分。法律供给的机会成本越大,行为人为遵守法律而付出的成本就越高,法律供给的价格越高,收益相对越低。
刑法规范严而不厉模式因其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和现代刑罚的目的,而成为当代国际社会刑法规范模式发展的主流。[14]刑罚轻缓化的制度实现,是一种人道主义关怀的现实化,是对犯罪人人权的保障和对一般公民人权的保护。
刑法轻缓化的制度实现过程中,无论是犯罪人还是一般公众对接受这些法律所付出的成本都不大,可以说刑罚轻缓化的制度实现是对犯罪人和一般公众其他权利的保障。如果说刑罚轻缓化的制度实现存在机会成本,则是受害人及其家属所承受的惩罚犯罪的报应心理得不到满足的成本。这种可能的机会成本具有不确定性,可以通过恢复性司法等形式予以满足。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缓和、解决双方冲突、化解双方矛盾,同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传统司法模式的活动。2002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中对恢复性司法的定义是: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恢复性程序,是指在调解人帮助下,受害人和犯罪人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会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问题的程序的总称。[15]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补偿以及社区服务等方式确定犯罪人的责任实现以后,犯罪人不再进入普通意义上的刑事诉讼程序,以便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传统的惩罚性司法被认为是消极的正义,而恢复性司法则是积极的正义。恢复性司法对刑事实体法的影响在于丰富了量刑政策的核心内涵。[16]恢复性司法从量刑轻缓化的角度实现了刑罚的确定。
我国和谐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法律秩序所蕴含的法律文化以及世界各国的发展前鉴和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法律理论探讨与实际践行都使刑罚轻缓化的制度实现具有了可能性和必要性,我国当前刑罚轻缓化的制度实现条件已经成熟。
【作者简介】
侯艳芳,山东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山东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参考文献】[1] 汪全胜.立法效益价值优先论[J].学习与探索,2002,(3).
[2] 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242.
[3] 江向琳,曾健生.简论刑罚效益实现障碍消除机制[J].江西社会科学,2006,(10):220.
[4] 郭宗杰.论法的效益[J].法律科学,1995,(3):20.
[5] 杨杰辉.公正的渴求与资源的稀缺——略论刑事诉讼的经济效益价值[J].江西社会科学,2006,(7):215.
[6]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7] 高西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174-175.
[8] 王明,康瑛.刑罚轻缓化的正当依据及其实现[J].人民司法,2003,(4):60.
[9] 张绍谦.试论刑罚功能的局限性[J].社会科学,2005,(1):52.
[10] 侯艳芳.刑罚轻缓化趋势及其价值基础研究[J].河南大学学报,2008,(4):78-79.
[11] 玉军.法律的成本分析导论[J].甘肃社会科学,1999,(5):70.
[12] 吴燕霞.浅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和规律[J].求实,2005,(10):51.
[13] Leon Radzinowicz. “A History of English Criminal Law and Its Administration From 1750”.Stevens & Aons Limited, London,1948:110.
[14]赵秉志,刘科.国际知识产权
刑法保护的发展趋势[J].政治与法律,2008,(7):4.
[15] 宋英辉,许身健.恢复性司法之思考[J].现代法学,2004,(6):32.
[16] 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