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轻缓化的效益价值及在我国当前的实现
The Moderating Trend of Penalty Involving the Dimension of Benefit Value
侯艳芳
【摘要】刑罚轻缓化的效益价值是通过分析国家动用刑罚所付出的成本来评价刑罚轻缓化的实施条件与预期效果。刑罚的效益价值是社会经济与刑事法律发展的共同诉求,是保障刑罚及时性的要求和科学评估立法的需求。刑罚轻缓化的效益价值在于节约国家刑事司法资源,节省用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资源。既定法律秩序、法律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成本与研究开发的弹性以及法律供给的机会成本等因素决定了刑罚轻缓化在我国当前的实现具有先在的推动力和现实的必要性。
【关键词】刑罚轻缓化;效益;价值;成本
【全文】
一、刑罚效益价值
(一)刑罚效益的内涵
将效益分析的方法运用于制度的创制和适用,是学科理论交叉作用的产物。效益与法律的最初结合肇始于亚当·斯密把经济学的视野扩及到法律制度。效益与法律的真正结盟始于20世纪70年代,随着西方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而最终形成。20世纪60年代后期以及70年代初,《法律经济》一书的问世,从根本上奠定了法律经济学或经济分析法学的地位。[1]34-35效益作为经济学的概念在法律这一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中的适用,源于经济分析方法对法律的渗透。法律的效益价值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法律进行分析,并将效益作为法治社会的价值追求之一。
经济学上的效益概念,是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2]法的效益是指一定社会的法在其制定、实施及由此而形成的一定的法制秩序的运行全过程中耗费与实益的比。[3]刑罚效益作为法的效益之一种形式,其探讨的是作为
刑法手段的刑罚在运行中的成本与收益问题。刑罚效益是效益价值在刑事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对刑事法律中刑罚设计的经济学解读。
刑罚效益的本质描述的是刑罚效益质的规定性。关于刑罚效益的本质,我国学界有“结果说”、“能力说”和“关系说”等学说[4]。“结果说”认为刑罚效益是实现了的刑罚目的,即认为刑罚效益是实现统治阶级所提出的刑罚目的的结果。这种观点将刑罚效益看作立法提出的刑罚目的结果,将刑罚效益理解为静态的一种效果。然而,效益不同于效果,效益不仅是一个静态的存在,而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刑罚效益“结果说”不能完整地揭示刑罚效益的本质。“能力说”认为,刑罚效益是指刑罚动态适用产生的结果与刑罚目的之间的契合程度。这种观点将刑罚效益看成是一种刑罚的功效,是刑罚发挥作用的可能性,混淆了效益与功能的内涵。“关系说”认为,刑罚效益是指刑罚目的的实现程度与制刑、量刑、行刑的总投入之间的一种比例关系。该观点将刑罚效益定性为一种关系范畴,认为刑罚效益实质上是一种对比关系,通过该对比关系对刑罚设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判断。“关系说”认为刑罚效益在本质上是一种对比关系,这既看到了刑罚效益的静态性和动态性,同时为刑罚效益的衡量提出了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