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轻缓化对于惩治犯罪与实现国家刑事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具有重大意义,二者实现了对刑事司法资源的节约。一方面,刑罚轻缓化有利于惩治犯罪。刑罚轻缓化对于犯罪打击的积极意义在于刑罚报应目的观向矫治目的观的转变,而这种积极意义源于刑罚功能的有限性。沉重刑罚对于犯罪打击的效果并没有阻止犯罪形势的进一步恶化,刑罚轻缓化是在重刑主义无法解决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情形下而采取的一种刑罚倾向调整。刑罚轻缓化用更为轻缓的刑罚实现有效惩治犯罪的效果,直接节省了惩治犯罪的刑罚成本。另一方面,刑罚轻缓化有利于合理配置刑事司法资源。刑罚轻缓化是刑罚的制定、裁量和执行的宽容与缓和,具体表现为刑罚结构的轻缓化调整。例如,由于需要专人在专门的地点对犯罪人进行人身自由的限制,短期自由刑对司法资源的需求和消耗较之于仅需要处罚犯罪人一定数额金钱的罚金刑大,同时短期自由刑存在使不同类型的犯罪人之间交叉感染等弊端,因此可以适当降低短期自由刑在刑罚结构中的适用比例,而用罚金刑或者其他刑罚方法替代之。再如,就自由刑而言,无期徒刑的刑期长于有期徒刑,刑事处罚程度较之有期徒刑较重,行刑机关投入到犯罪人监管中的人力、物力与财力也就随着刑期的增加而相应加重。刑罚结构中自由刑的轻缓化有利于节约刑事司法资源,避免监禁刑带来的交叉感染,有益于解决由于犯罪人与社会的长期隔离可能带来的犯罪人回归社会困难等问题。
2、刑罚轻缓化对用于维护稳定社会资源的节省
刑罚运用不仅对于犯罪人本身有着重大影响,而且由于社会生活的连带性,刑罚运用必然给犯罪人的家人、朋友、同事、生活的社区乃至整个社会造成重大影响。这种影响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刑罚运用给社会带来的影响符合刑罚目的,即刑罚运用的正面价值。这对于潜在犯罪人起到威慑和一般预防的作用,防止可能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刑罚运用可能带来犯罪人及其家属、朋友等熟人以及其它公众对于社会的仇视与反感。尽管人们对于犯罪的报应观念大范围而且深程度的存在,但是这种报应观念存在一个模糊的底线,其具体内容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社会文化和公众心理素质的变化而有所不同。随着国家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视,人道主义的观念必然伴随主流文化不同程度的深入到各种文化圈,从而影响人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以及由此决定的人们对于刑罚的心理承受能力,这会使人们对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对应关系之认识向轻刑化方向倾斜。
由于人们对犯罪与刑罚的承受能力增强,对某一犯罪行为适用原有的刑罚会导致犯罪人及其家属、朋友等熟人以及其它公众对法律的不满:(1)对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罚,会引起犯罪人对刑罚的不满,产生对国家、社会的对抗情绪,从而不利于从精神上真正的改造犯罪人并保障其人权,反而易使犯罪人滋生抗拒改造的情绪。犯罪人服刑期满后,这种反抗情绪的影响会继续延伸。如果犯罪人为报复社会而再次犯罪,那么社会公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人权可能再次面临侵犯。(2)对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罚,会造成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超出了其家属、朋友等熟人对犯罪人应受惩罚的心理预期,从而导致这些人对国家、社会的仇视,影响社会稳定,为社会治安带来更大的压力。(3)由于社会公众对于犯罪与刑罚的心理承受能力增强,社会公众会因犯罪人受到不甚公正的刑罚处罚而对之报以同情,并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对法律的权威不认同。对于重刑给社会公众带来的社会不稳定等问题,国家要动用更多的法律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来解决。消耗本来就有限的社会资源来解决原本可以避免的问题,不必要的浪费了人力物力。反之,如果对犯罪人适用较轻缓的刑罚,则既可以起到对于潜在犯罪人的威慑作用,又可以起到消除重刑主义的负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