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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轻缓化的效益价值及在我国当前的实现

  
  所谓刑罚轻缓化,是体现刑罚人道性和不可避免性的制刑、量刑、行刑方面的宽容、轻盈以及缓和的一种价值理念和制度取向。刑罚轻缓化作为一种价值选择,具有人道性和不可避免性。刑罚的人道性要求刑罚应尽可能地宽和、平缓,把刑罚给犯罪人带来的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内。只有法治观念的唤醒和强化才能够使法律上的行为有一个可靠的保障,“刑罚通过排除违反规范的行为,确证规范的有效性,使人学会对法律的忠诚。这里的忠诚,可以理解为信仰。在这种情况下,服从法律不再是外在强制的产物,而是内心信仰的结果,刑罚也是强迫的工具。”[7]对犯罪人处以轻缓的刑罚,其深刻的哲学根据在于体现着人道主义精神的轻缓刑罚有利于培养公民内心对于法律的信仰,有利于培养社会共同法治观念和法治心理,从而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8]刑罚轻缓化首先必须实践刑罚人道主义,刑罚的制定、裁量与执行都应与人类的本性相符合,尊重人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和尊严,把任何人包括犯罪人都作为一个人看待,把刑罚给犯罪人带来的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内。刑罚轻缓化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是不可避免的,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犯罪现象本质上属于一个社会问题,是由社会上存在的诸多消极因素综合作用而形成,行为人的个人特征与个体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参与犯罪行为的形成,但主要决定因素还在于社会中的诸多诱发因素。犯罪原因既然主要存在于社会,如果不能够从治理社会弊病入手消除诱使犯罪产生的社会因素,而仅仅指望使用刑罚对犯罪行为进行事后惩罚,显然不能根本解决犯罪预防问题。刑罚仅是治理犯罪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9]刑罚作为以恶治恶的工具,其功能存在局限。预防与遏制犯罪应进行社会综合治理,将刑罚手段与非刑罚手段结合。刑法作为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法,具有严厉的剥夺性,其规定之刑罚措施的适用应当审慎,除非必要才可动用。刑罚相对于其他法律制裁手段具有后位性。

  
  (二)刑罚轻缓化的效益价值解读

  
  刑罚轻缓化的刑罚效益价值在于节约国家刑事司法资源,节省用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资源。国家刑事司法资源的节约和用于维护社会稳定社会资源的节省使刑罚效益分数指数中的分子减小,体现了刑罚轻缓化对刑罚运用所付出成本的节约[10]:

  
  1、刑罚轻缓化对国家刑事司法资源的节约

  
  人类对于效益的诉求主要基于稀缺规律的作用,即人的欲望和需要是无限的,然而现实世界能够提供或满足人类需要或欲望的资源和方式却是有限的。有鉴于此,人们在刑事法律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分配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于惩罚犯罪的欲望和需要,以及如何最为有效的遏制潜在的犯罪问题。在运用刑罚惩治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现实资源分配方式等的限制,国家投入到刑事追诉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不能够满足彻底追究、惩治犯罪和周全保障人权的需要。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在满足打击犯罪的迫切需要和尊重刑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至关重要。刑罚轻缓化恰恰是实现二者平衡的一个有力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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