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讯问审判在场权。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l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l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之所以让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让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主要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对事物的判断辨认和控制能力尚未达到正常人的程度,让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是为了帮助其行使诉讼权利 。类似地,为了帮助犯罪的老年人行使诉讼权利,在第l4条可以补充上一款:“对于年满6O岁的老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询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的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成年直系亲属到场”。
4.不适用死刑。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趋势。我国《刑法》第49条对未成年人和怀孕妇女明确做出限制使用死刑规定。老年犯罪人由于受其心理和生理条件的限制,对社会的危害已很有限,在一定意义上说还弱于未成年人,倘若对一个即将走进坟墓的垂垂老人以死刑相临,以使用死刑的方式结束其生命,表面上看似合理其实质是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背道而驰的,与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相背离。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第49条中加上一款:“犯罪时年满6O周岁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
5.减轻刑事责任。应该认识到老年人总体上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这一特点,现行刑法既然对处于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又聋又哑人和盲人犯罪规定了应当从轻和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在刑法总则中加上一条:“已满6O周岁不满7O周岁老年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已满7O周岁老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总之,随着我国社会步入老龄化,老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日渐增多,根据老年人刑事犯罪特点,将老年人犯罪在刑法中明确区分出相应的责任规定,完善我国现行刑法,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