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减轻老年人刑事责任符合刑罚的目的性
从现代刑罚目的的角度来看。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1.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老年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由于他们在生理上已将近到达生命的终点,对于他们的改造已经没有什么很大的意义。
2.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在准确定罪的前提下、恰当的量刑幅度内,对老年人适用过于严厉的刑罚,既不能起到吓阻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的作用,也很难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正如在马克昌教授在其《犯罪通论》中提到,现代刑罚的目的决定了对老年犯罪人应予以从宽处理。教育、改造罪犯,预防、消灭犯罪,是当代各国刑罚目的观的主流。人到古稀之年,神智模糊,对其使用某些刑罚,丧失了改造的意义,同时还会失去社会同情。
四、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的具体建议
不论从我国的法律传统,抑或世界刑法的基本态势,还是就刑法目的和公平、公正原则的考虑,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都应得到立法的肯认。因此我们建议未来刑法除了应在刑法总则中明确对老年人犯罪可以从宽处罚外,还应就以下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刑事责任问题加以明确。
1.区分不同年龄段老年人刑事犯罪责任。根椐老年人的生理年龄变化,参照古今中外刑法,区分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刑事犯罪特点,明确不同的刑罚责任规定。
2.完善指定辩护权。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做出这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经济困难,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劣势地位,属于弱势群体,国家出于对他们权益的保护才做出如此规定。老年犯罪人由于其自身的条件决定了其属于弱势群体。因此,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34条中加上一款:“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