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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

论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


胡东江


【摘要】老年人犯罪具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成年人进入老年人阶段,自我辨控能力将大大下降,从而做出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在立法中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殊性,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从轻从宽原则,却没有规定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刑事责任,似有不完善之处。在本文中,笔者借鉴古今中外的刑法规定,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管见。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处罚
【全文】
  

  引言:据报道,2009年4月1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总场三分场二连83岁的吴庆政他用扳手和铁锨杀死了自己酗酒成性的儿子,但由于年迈体弱,被警方允许在家中和医院“等候法律制裁”。而近年来,像吴庆政一样的高龄人群犯罪后的法律制裁问题,屡屡引起司法界的争论,人们在选择:是应该维护法律的公平性,还是在确立法律尊严的大前提下,更多地考虑人情的因素?


  

  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小视


  

  “社会老龄化”是指一个社会的老年人口数量在总人口数中占一定的比例。根据联合国相关规定,当一个国家或一个城市60 岁以上人口所占比重达到或超过总人口数的10%时,或65 岁以上人口达到或超过总人口数的7%时,这样的国家或城市的人口就被称为“老年型”人口,这样的社会即被称为“老龄化社会”。1953 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我国60 岁以上老年人口为4212万;1964 年第二次普查时为4243 万人;1982 年第三次普查时达到7675 万,1990 年第四次普查时为9725 万。截止1995 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1.2 亿,占总人口的9.76%。2000 年我国60 岁以上人口达到12875.2 万,占全国总人口的10.1%,65 岁及以上人口达到8729.5 万,占全国总人口的6.8%,80 岁及以上人口达到1139.8万,占全国总人口的0.9%。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已经进入“老年型”国家的行列,并且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具有地区分布不平衡、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老年人犯罪在犯罪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但近年来老年人犯罪率在逐步上升,案由也趋向多样化。从而对老年人犯罪定罪量刑的轻重成为当下颇为争议的问题。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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