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率低,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以万载法院近五年来犯罪统计,年满60周岁的犯罪所占比例不到5%。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十分确切的老年人犯罪率统计数据,但由于老年人人口数量的增加,老年人犯罪呈上升的趋势,与其他主体犯罪相比,老年人犯罪率相对很低。
(二)多采取非暴力手段犯罪。主要犯猥亵、强奸、失火、盗窃、投毒、诈骗罪等。
(三)犯罪主体多为孤寡老人,侵害的犯罪对象多为弱势群体。
三、老年人犯罪从宽理论根据
(一)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体恤措施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尊老敬老的传统,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这正是中国几千年来“亲亲”、“尊尊”思想的生动写照。中华法系礼法合一,庞大的“礼治”体系,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礼对法的影响源远流长。纵观我国刑法史,“悯老恤老”已成为中华美德的法律表现。
1、春秋战国时期“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周礼?秋官?司刺》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幼弱”又称“悼”,指未成年人,而“老耄”则是指老年人,《礼记?曲礼上》对其解释说:“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 七年曰悼。悼与耄, 虽有罪, 不加刑焉。” 《周礼?秋官司寇?司厉》还在盗窃罪里规定:“凡有爵者, 与七十者, 与未龀者, 皆不为奴。” 一般认为,这是根据现有资料可以证明的中国刑法史上最早体现“悯老恤老”思想的规定。战国时期的《法经》中,也记载有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2、汉朝的“恤刑原则”。西汉时期,汉惠帝即位时下诏:“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完之。” 即不满10 岁和70 岁以上者,犯罪当处肉刑的,改为较轻的完刑即耐刑。汉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1 年) 诏曰:“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即对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八岁以下的幼童,及孕妇、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汉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 年) 也下诏说:“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即除诬告与杀人伤人罪外,八十岁以上老人犯罪都享有免于刑事处分的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