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反行政垄断的法律失灵

反行政垄断的法律失灵



——系统法学视角下的分析

唐伟文


【摘要】行政垄断一直是我国存在最普遍的垄断形式,也一直应该成为《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但在现实中,我们却一次次见证了《反垄断法》的苍白无力,其已经陷入了“法律失灵”的困境中,那么如何是反行政垄断走出这一困境呢?本文试图从系统法学的视角出发寻找一条解决的路径。
【关键词】行政垄断;法律失灵;反垄断法;系统法学
【全文】
  
  近来成品油批发及零售价格又一次上调了,中石油、中石化凭借其在中国石油领域无人动摇的霸主地位又一次上演了“逼宫”大戏[①]。其对石油价格的绝对话语权与控制权又一次展露无遗。近几年来,以中石油、中石化为代表的国有企业实力大增、利润飙升,然而其国际竞争力却不见提升,对国内的道德责任感也不见提高。相反,其凭着“行政垄断”这把金刚保护伞肆无忌惮地走上了“与民争利”这条千人指,万人唾的“黑道”。不仅如此,其甚至对民间的怨声载道充耳不闻,依旧我行我素。然而,这只是以“行政垄断”为靠山的大型国企们一次小小的演出而已。事实上,目前我国行政垄断的行为非常泛滥。对此,我们曾寄以厚望的《反垄断法》却陷入了“法律失灵[②]”状态,成了一只真真正正的纸老虎。

  
  一、问题的提出

  
  经历了长达二十年的争论后,2007年《反垄断法》终于跌跌撞撞地诞生了,并且,在巨大的争论声中,其以专章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政垄断”可谓是中国的一个特色概念,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食盐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后来法学界一些学者感觉中国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于是借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③]。在传统的市场经济国家,垄断问题主要是指民间力量的经济性垄断(虽然行政垄断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其表现形式无非是最初的垄断协议、现如今出现较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而在我国,由于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当前垄断的主要形态则是行政垄断,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扭曲或限制市场竞争[④]。其成因多而复杂,主要包括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等。其在我们日常生活之中相当普遍,但最为关键的是,行政垄断并没有大幅度地提升我们国有大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反而让它们在习惯于轻轻松松赚大钱的温柔乡中一步步走上了“与民争利”的道路,其在近期的中石油、中石化两巨头企图模糊化石油定价的行径中便可以得以管窥。而不久前网上的一条消息,尽管我国2008年宏观形势恶劣,但中国移动公司的盈利能力依然十分强劲,全年股东应占利润达到人民币1127.93亿元,同比增长29.6%,相当于中国移动每天净利润高达3.09亿元。对此消息网友的评论是:垄断、掠夺、耻辱!理由是,中国移动炫耀的业绩不能说明消费者的福利,因为今天的中国电信市场仍然存在着手机双向收费、手机漫游费,中国移动的收入至少有部分是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掠夺。中国移动之所以有能力、有机会掠夺消费者,当然是凭借其在中国电信移动市场上一家独大和近乎垄断的地位[⑤]。由此可见,于此危急之境,行政垄断才是我国目前最需要进行规制的垄断形式,是我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任务。可是,反观社会现实,反行政垄断法律规范已陷入了“法律失灵”状态中,真真正正成了一只纸老虎。其不仅直接损害了《反垄断法》的权威性,使目前我国行政性垄断行为严重泛滥,更对我国长远的经济转型与政治体制改革造成了难以估计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解决反行政垄断的“法律失灵”困境便成为亟待研究的问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