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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行政垄断的法律失灵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头戏仍集中在重工业与基建业两方面(虽然服务业所占比重在稳步上升),而在这两个经济领域中,由于计划经济的传统及其遗留,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央企具有得天独厚的比较优势,包括过去的资本积累、政府支持的侧重、银行贷款偏好等等方面。正相反,我国的民营资本并没有国外民营大型企业、跨国公司的长久原始资本积累,因而,在重工业与基建业等行业与国有大型企业的竞争中,败下阵来也不足为奇。进而,我国目前的官员提拔制度又主要以当地GDP大规模的增长为主要因素,有时甚至是唯一因素。与此同时,大型国企在效率方面与民营企业值得商榷,但在大规模制造GDP方面却远胜于后者。于是乎,官员们与依靠“行政垄断”站稳脚跟的大型国企一拍即合,反过来更加强化了行政垄断。由此可见,如不加快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脚步,民营资本在与依靠“行政垄断”的国有资本竞争时便永远被人为地拖在了后面。

  
  3.从文化系统的角度分析

  
  我国历来是“无国便无家”的文化传统,这一信念是难以改变的,事实上在步入国际竞争愈加激烈的21世纪全球化过程中,国家的力量的确需要加强,此文化传统对这方面也有着不可估量的正面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与过去一直信奉“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国家而言,我国政府的权力不是太少,而是太大,太泛了。被行政垄断所侵占的领域也是过多,过广。国人一方面再为中石油、中石化为代表的中国国企大踏步向世界500强前进时。另一方面却忽略了其所付出的代价。正如不久前,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梅颖指出,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长期没有得到缓解,例如垄断行业的国企以国家的“长子”自居,却不管“家里的穷人”。由此可见,依靠行政垄断的国企们并没有如人们文化潜意识中的那样全心全意为全国百姓服务啊。

  
  (二)反行政法律系统内部权力分配失衡

  
  从系统法学的角度看,反行政法律系统内部可以分为反行政法律规制主体和受规制的行政垄断主体,而反行政垄断法律规范便主要是分配二者之间的权力[⑧]。从我国目前所制定的的反行政垄断法律来看,二者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权力失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

  
  1.受规制的行政垄断主体权力相当强势

  
  行政垄断主要包括纵向的行业垄断和横向的地域垄断。其参与主体不是强势的政府部门便是有国家专门授权的大型国有企业。在此,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央企为例,如中石油、中石化两家石油巨头。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八部委联合发布的第38号文件《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其中以第四部分专门规范成品油集中批发问题,规定除了中石油、中石化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第72号文件,此次,中石油、中石化又被授予石油产品零售的专营权。正如以上述两个文件为代表的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表现的,行政垄断的主体最难以受规制却又最频繁地参与行政垄断便是省部级的政府机关,在面对同级却又仅有“虚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及更为低级的反垄断执行机构——商务部反垄断局时,其话语权及威慑力丝毫不占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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