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主体权力较为弱势
根据2007年通过的
反垄断法,我国先后建立了反垄断总协调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商务部反垄断局,当然还有司法审判机构——各级人民法院。我国的司法现状在此毋需多言,而法院的地位与权力则更加是不言自明。下面主要谈一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商务部下设的反垄断局。首先我们来看一看反垄断局,虽然《
反垄断法》给我们的反垄断局设置了重责大任,但该局似乎并没有能力担当大梁。第一,从行政级别上说,反垄断局层级较低,甚至可以说完全与其所负有的重大职责不相适应。事实上,正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接触的那样,目前我国的行政垄断主要是省部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等抽象性行政行为造成的,如此一反垄断局又能做什么太多实质性的工作呢!商务部反垄断局推翻商务部的行政行为——如此场景,我个人认为:环视全球,恐怕也难以在哪个国家找到吧。第二,反垄断局自身设定的主要职责是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在我国目前行政性垄断方为《
反垄断法》最主要的规制对象的大背景下,反垄断局竟将行政垄断踢出自己的主要任务范围之外,实在令吾等糊涂人难以理解。第三,即使是“这小小”的职责,反垄断局目前也尚缺乏系统、真正可操作的具体规则、制度加以保障、监督。再往上看,直属国务院,由王岐山副总理任主任的反垄断委员会,除了偶尔召开类似“部长级联席会议”的圆桌会议,再加上个主要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秘书处,说其像个在一群绵羊前空吼的老虎毫不为过。我想老虎总得配上那一咬便是致命的钢牙才称得上是森林之王吧!
正如以上所述,强势的受规制主体与弱势的规制主体互相面对时,如果忽略像奇迹这样的小概率事件,胜负是显而易见的。
(三)反行政垄断法律系统的反馈机制难以建立
我国《
反垄断法》实施已两年有余,其实施的效果如何?如实施效果很好,有何经验可以积累?如实施效果不佳,又有何教训以吸取?从系统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通过法律进行社会控制不是简简单单的制定、公布,然后全国的公民们便依其行为而已。法律这个上层建筑不仅应随社会经济基础改变而改变,政治、文化、伦理道德等意识形态的改变当然也能引起法律系统相应的变化,而法律实施后的实效通过反馈更应使原有的法律系统做出相应的修正。而使反馈信息正确、及时、有效地传达到立法、执法、司法的最高机构便需要一整套完整、规范的反馈机制。目前我国反行政垄断法律系统的反馈机制难以建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